砚山县2023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的内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批准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云政土复〔2024〕446号
批准时间:2024年8月11日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砚山县平远镇车白泥村民委员会大漆树村民小组;维摩彝族乡幕菲勒村民委员会黑鱼洞村民小组;
位置:详见附图
地类和面积:土地总面积4.1533公顷,农用地4.1533公顷(其中耕地1.6148公顷、林地0.03公顷、园地2.1858公顷、其它农用地0.3227公顷),不涉及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
三、征地补偿标准
该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文件公布实施的砚山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执行。农村宅基地、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参照砚山县2023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公告时限
本公告时间为10个工作日(2024年9月27日—2024年10月18日)。
联系电话:0876—3130380
联系地址: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特此公告。
附件:砚山县2023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示意图
砚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6日
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