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街道车辆乱停乱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24〕131号)要求,为切实加强建成区车辆停放秩序管理,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出行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自2024年3月5日起,开展砚山县建成区车辆乱停乱放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成区车行道及人行道内机动车、非机动车、共享电单车等应当有序停放至统一施划的停车泊位内,车辆按照地标指示方向停放,不得超出、跨骑停车泊位,严禁占用专用停车泊位或占用人行道、盲道停放车辆,城区街道两侧设置禁停标志的区域一律不得停放车辆。
二、严禁货运车辆、9座(含)以上的客运车辆、工程车辆未经批准在县城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公园、广场、临时停车泊位、规划道路红线内街头空地、路肩及其附属设施等公共场所停放。入城通行证办理地点: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1楼办证大厅(砚山县江那镇砚华东路103号)。
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设置停车泊位、擅自在停车泊位内设置地锁、锥桶、杂物等障碍物占用停车泊位或私自设置沿街路缘斜坡。违反此条规定的,由县城乡综合执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罚。
四、严禁车辆占用农贸市场、医院、商场、住宅小区、单位出入口以及消防通道等其他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或安全。违反此条规定的,由县交通警察一大队依法进行处罚。
五、对建成区停放、长期占用公共空间且无人使用和维护废弃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请在2024年3月18日前自行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由县交通警察一大队、县城乡综合执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罚。
六、对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县交通警察一大队、县城乡综合执法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罚。
七、妨碍、阻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城市管理规定,积极维护停车秩序,主动配合,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市容市貌和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砚山县公安局交警一大队:0876—3123122
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0876—3136189
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876—3122314
砚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