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文字解读】《砚山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07 08:47:21     来源:砚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阅读次数:2251

一、出台背景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是村民管理集体资产的准绳和规范,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精神要求,2018年8月砚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砚山县财政局联合印发了《砚山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砚农联发〔2018〕2号),分别于2021年、2023年重新修订完善。2024年,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云农办通〔2024〕18号)要求,我县再次修订《砚山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切实解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新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体资产监督管理。

二、出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砚山县民政局 中共砚山县委组织部 砚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砚山县全面推行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砚民联发〔2022〕5号)、《中共云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云农办通〔2024〕1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

三、目的意义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规范村级事务管理,预防和遏制群众身边再次出现各种腐败行为,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形成风清气正的农村基层工作环境。

四、《管理制度》主要内容

《管理制度》共13项55条,分为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村组干部离任审计监督制度、村组报账员(出纳)账务移交制度、财务公开制度 、财务人员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监督与处罚制度。

(一)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1.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2.支出管理规定

3.现金管理制度

4.村集体财务审批制度

5.财务预决算制度

6.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村集体兴办的企业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村集体向企业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1.集体资产购置和处置制度。

2.集体资产保管制度。

3.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4.集体资产清查制度。

5.集体资产评估制度。

6.集体资产台账制度。

(三)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源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矿山等集体资源。

1.集体资源登记制度。

2.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制度。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原则上收入在1万元以上(含)的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决议,2万元以上的进乡镇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要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要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要报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四)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1.合同签订。凡是涉及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借贷、出租、转让、转租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经民主决策程序,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对外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前应核实当事人的经营资质、社会信用及履约能力等情况;对于涉及资金借贷、资产出租的合同中需增加明确必要的保全条款,以保障借贷资金、出租资产安全;对于超长期、超低价合同,可以通过平等协商、经济补偿、司法诉讼等形式妥善解决,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和村集体的合法权益。合同要统一编号,立卷归档,并报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2.合同要素。推行规范合同样本,完善合同要素,合同条款要包括当事人信息、标的、价款、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生效条款及相关附件等内容。经济合同约定价款应当符合市场行情,原则上至少一年一收;承包期限较长的经济合同,可以通过协商确定价款动态调整条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社会资本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

3.合同期限。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合同期限,明确起止时间和期限。租赁合同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耕地的承包期不超过三十年,流转合同不得超过本轮承包地合同剩余期限;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五)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债权债务要据实入账。债权要组织力量积极催收,做到应收尽收,难以追回的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保留永久追索权。对债权债务单位撤销确实无法追还、无法支付或债权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清偿、无还款对象,确实无法收回债务、无法偿还款项的,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计入其他支出、其他收入)。

2.村集体不得以集体名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担保,原则上也不得以集体名义借款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特殊情况出借集体资金必须严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按照“先担保后出借”的原则办理出借手续,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和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凡是出借村集体资金必须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用途、数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条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借款人到期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借款人因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要展期的,要再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和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后,方可展期,不得以展期的名义,变相拖延还款,严禁基层政府以各种名义、形式违规借用集体资金。

3.村集体不得采取“先斩后奏”“超出预算”“超集体承受能力”等方式负债建设项目,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确因生产经营原因需要举债的,要根据自身偿还能力和实际需要确定举债规范,举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或备案同意方可实施,做到专款专用。村集体不得举债作为生活开支。

4.村集体应当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业务的全过程。

5.村集体应当在借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同时加强对借款合同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六)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

1.村集体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路架桥、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和用工,实行“一事一议”、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本着量力而行、群众受益、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进行,决不能把“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变成农民负担的固定项目。

2.筹资投劳是指村集体在本区域内向农民筹集资金和要求农民出工的行为。筹资的对象是本村村民,投劳的对象为劳动年龄男18至55周岁,女18至50周岁。

3.向农民筹资,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每年人均最高不得超过40元,投劳每年每个劳动力最高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以资代劳的按60元每天计算。

4.筹资投劳的程序。需要向农民筹资投劳的项目、数量等事项,由村集体事前提出并做预算,经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会议通过的筹资投劳决定,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村级范围内筹资投劳的监督和管理,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查。

(七)村组干部离任审计监督制度

1.乡(镇)财政所、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具体工作,按要求对离任村干部开展任期审计。

2.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及村级报账员因届满、辞职、因故离职等发生变动的,由乡(镇)财政所、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审计,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并向群众公布后方可离职。对集体资金及资产收益、“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资金,农村基建、群众反映强烈的经济问题,要组织进行重点审计。

3.村组主要干部、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及报账员在职或离职时,造成村集体资产流失,挥霍浪费集体资产,侵吞集体资产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经济问题,由乡(镇)财政所报请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工作组进行重点审计。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出纳)账务移交制度

1.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发生变动时,必须将全部账务移交给接任人,未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不清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不予办理取款和报账等业务。对已办理取款业务、但尚未完成回补报账工作的,须由报账员将所有报账业务完成后再进行账务移交。村集体账务移交工作应本着全面、真实、完整、有序的原则进行。

2.村集体报账员账务移交工作由三方人员组成,即:交接人、接交人和监交人。具体指:

交接人是即将离任,需将工作移交出去的现任报账员;

接交人是将接替现任报账员工作的继任人员;

监交人是监督账务交接工作全部过程的人员。村集体负责人不能作为监交人,村级报账员手续移交可由村务监督员、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乡(镇)财政所等人员作为监交人。

3.交接人在账务移交前要将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账与村级会计人员进行核对,数据核对一致,在最末余额栏签章。

4.交接人要将履职期间所有经手的账簿、现金余额、票据、合同书等进行登记,并形成书面材料(报账员账务移交清单),向接替人移交,接替人员逐项核对签收。交接完毕后,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单上签名盖章,移交清单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一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存一份。

5.接替的报账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记账,不得另立新账,应保持账务记录的连续性。

(九)财务公开制度

1.村集体财务公开由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提供财务公开资料,每年至少公开四次,每季度公开一次(1月、4月、7月、10月),公开内容要真实全面。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开。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

2.公开的方式以公开栏为主,公开栏设在人口居住密集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方便阅览的地方。

3.对群众所提出意见和建议,要向群众解释或进行纠正。

(十)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1.村集体报账员兼任出纳工作,党组负责人和村主任、村组长不得兼任出纳工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按章办事。

2.村集体报账员负责村内财务收支、往来结算、各项统计报表、记好村内现金日记账,将村内各项收入、支出汇总,每季度月底向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交账,办理交账手续,核对账户余额。

3.村集体报账员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培训和考核,提高业务素质和财务管理水平。

4.财务人员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好本职工作。  

5.村集体报账员严格执行核算、监督的职能,写好年度核算分析,参与拟定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监督财政计划执行情况。

6.财务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涂改和故意毁灭会计原始凭据及有关财务资料,不得设立账外账,违规者要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7.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理记账工作人员应当加强专业技术业务和财经法规知识学习,提高素质,记好账算好账,起到账内监督作用。要深入村寨解决实际问题,真正发挥账外监督作用。年度终了,由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事业人员考核办法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理记账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奖惩、发放绩效工资和13个月工资的重要依据。

(十一)票据管理制度

村集体收款票据由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向县财政局票据监督管理股领用《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各村集体向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申请领取。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建立票据领用登记簿,做好票据号码及经办人登记,再次领取时必须以旧换新。严禁使用单位自购和印制收款票据,严禁使用单位一次领取多本票据,严禁收据存根由使用单位自行保管,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收款款项,严禁转让收款票据。

(十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十三)监督与处罚制度。乡(镇)财政所、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定期、不定期对各村集体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按程序查处。

1.不按时报账、对账,票据不规范、手续不完整的,在进行财务审计时,不如实提供涉及审计事项的资料证据的,阻挠依法对其进行财务审计监督的,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立即停止用款,并进行通报,发现村干部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报乡(镇)人民政府按程序查处。

2.截留、坐支、挪用、私借私分资金的,隐瞒集体收入、取得的收入不按要求及时上交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入账,或私设会计账簿(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或以个人名义使用存折开户的,造成集体资产遭受损失和浪费的,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立即停止用款,并由乡(镇)财政所、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组织审计,追回流失款项;涉及重大资金、群众反映强烈的,由乡(镇)财政所报请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工作组进行重点审计,审计确实存在重大问题的,按程序报相关部门查处。

3.白条顶库或乱开票据套取现金的,专款不专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备用金的,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立即停止用款,并进行通报,追回款项后方可用款。

4.对侵占集体资产、资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财政所、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进行调查,书面通知其停止侵占行为,造成的损失由侵占人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程序报相关部门查处。 

5.不按要求定期进行财务公开的,由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中心监督进行公开。

五、办事受理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和地址:砚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砚山县民族体育文化中心3号(附属)楼

联系人:胡锡光,电话:3017956

六、解读材料审定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审定人:昌继明,电话:3122191

联系人:胡锡光,电话:3017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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