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砚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砚山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的通知
  • 索 引 号20241107-532622167416
  • 文 号砚农联发〔2024〕11号
  • 信息来源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4-11-07 08:44:2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确保农村集体“三资”安全、保值、增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县财政局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砚山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砚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砚山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砚山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规范村级事务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砚山县民政局 中共砚山县委组织部 砚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砚山县全面推行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砚民联发〔2022〕5号)、《中共云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云农办通〔2024〕1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

2.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村集体经营收入(发包收入、出租收入、劳务收入、销售收入)、投资收益(通过产业发展、入股分红、合作经营等方式获得的收入)、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和“一事一议”资金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

3.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统一的财政专用票据(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或税务监制发票,收到上级财政、单位拨款和往来结算款,凭据收款,各项收入必须有据可查并在开具收据的当月及时、足额上缴入账,严禁私设小金库、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

4.其他直接以现金结算收款的,村级报账员必须在取得款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现金缴到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银行账户上,严禁坐收坐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5.各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经常核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经济往来账目,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支出管理规定

1.村集体费用支出必须本着“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村级支出主要用于村级组织办公经费、经营支出、生产性支出、建设性支出、公益事业建设性支出、专款专项支出等,取消村级招待费。

2.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并按审批权限经相关人员审核审批方可入账。

(三)现金管理规定

1.村报账员(出纳)管理村内现金(银行存款)、收入、支出,其他干部不得插手管理现金(银行存款)。

2.库存现金不得白条抵库,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严禁坐支现金,严禁公款私存,村委会(社区)备用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3000元。村(居)民小组备用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1000元。

3.不准将村内集体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4.村集体经济报账员做到收入、支出一事一记,登好现金日记账,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村级报账员至少一个季度与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账一次,并做好对账签字手续。

5.各项收据手续不健全、内容不清、字迹模糊、票据不规范、开支不合理的,报账员要坚持原则,拒绝付款。

(四)村集体财务审批制度

1.收入审批

(1)直接转账到“村集体资金专户”(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上。并在摘要栏注明补助的对象(村组)及经费名目。

(2)以现金形式收到各种款项,经办人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上缴“村集体资金专户”。并携带现金进账单、款项来源合同、收款收据及相关花名册到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办理做账业务。

2.支出审批

(1)村级集体经济支出:5000元以下的支出,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原始凭证→证明人签字→村务监督主任或监事长审批→村副书记(或副主任)或副理事长审批签字→村党组织书记或理事长审批→村委会主任(非村委会主任和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的)审核→交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出纳付款→交会计入账→会计报表→返回有关村报账员→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大额支出5000元以上的,按以上村级审批流程完成后,还要报经乡(镇)分管领导审批。 

(2)组级集体经济支出:5000元以下的支出,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原始凭证→证明人签字→民主理财小组(或监事会)审批→村组长(或理事长)审批→村务监督主任(或村监事长)审批→交村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出纳付款→交会计入账→会计报表→返回有关村报账员→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大额支出5000元以上,召开村集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原始凭证→证明人签字→村民主理财小组(或监事会)审批→村组长(或理事长)审批→村务监督主任(或村监事长)审批→村副书记(或副主任)或副理事长审批签字→村党组织书记或理事长审批→村委会主任(非村委会主任和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的)审核→乡(镇)分管领导审批同意→交村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核实→交出纳报账→交会计入账→会计报表→返回各村报账员→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财务预决算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初应当提出当年资金预算方案(包括为保证村委会正常运转的餐费补助等),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

2.审核通过后的预算方案应张榜公布并报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3.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预算方案。确需调整的,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4.村集体经济组织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六)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1.会计岗位的工作职责

(1)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保证会计账务处理及时,会计科目运用准确,会计核算规范,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2)及时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和编制会计报表;

(3)负责装订会计凭证,报送会计报表和会计档案;

(4)负责与出纳人员进行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核对工作,确保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5)负责监督指导出纳人员的日常业务工作;

(6)负责会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登记。做到分村进行、分门别类、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7)对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和电算化会计档案中以磁性介质保存的会计数据资料等会计资料及软件的备份,严格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科学保管;

(8)其他应由会计人员办理的各项工作。

2.出纳岗位的工作职责

(1)负责分村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资金;

(2)负责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备用金;

(3)保证现金的安全与完整,收入现金应于当日存入开户银行,不得坐支;

(4)其他应由出纳办理的各项工作。

3.审核岗位的工作职责

(1)负责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审查核对报账员与代理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的业务往来,审核报账员报送的原始凭证,稽核会计凭证;

(2)负责本机构的会计电算化工作,确保会计信息资料真实、安全、完整;

(3)负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机构岗位职责,核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流程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整;

(4)其他应由审核人员办理的各项工作。

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村集体兴办的企业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村集体向企业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一)集体资产购置和处置制度

1.集体资产购置。村集体购置1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或理事会)召开会议(5000元以上的要编制预算方案),经村组干部集体讨论通过,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或监事会)、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即可购置;村集体购置1万元以上(含1万元),3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或理事会)召开会议编制预算方案,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或监事会)、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提交村集体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即可采购(属于组级集体的采购还需村委会或理事会批准方可购置);村集体购置3万元以上(含3万元)资产的,由村两委或理事会召开会议编制预算方案,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或监事会、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提交村集体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中村集体购置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资产的,还需填写相关审批表通过“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方可购置,采取询价或招投标方式进行购置,预算方案、询价记录、采购小组名单、招标材料等相关资料,报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2.集体资产处置。变卖、报废集体资产处置的事项,由村两委或理事会召开会议形成书面申请,经村务监督会委员会或监事会、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提交村集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采取公开协商或招投标方式进行;变卖、报废集体资产处置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事项,由村两委或理事会召开会议形成书面申请,经村务监督会委员会或监事会、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提交村集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置,其中变卖、报废集体资产处置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事项,还需填写相关审批表通过“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方可处置。变卖须采取公开协商或招投标方式进行。申请书、会议记录等相关材料报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二)集体资产保管制度。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有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增加、减少、使用、出租、外借、报废等出入库手续。要及时登记实物保管账,对无故出现的实物亏损,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严禁私自外借和私自占有。未经村民会议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村集体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单位抵押、担保。

(三)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的,原则上收入在1万元以上(含)的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决议,并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投标、拍卖的方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并签订合同,确定村集体与资产承包经营者或使用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2万元以上的进乡(镇)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严禁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和低价出租、出售集体资产。招标投标、拍卖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要报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四)集体资产清查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资产清查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实施,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负责,清查结果要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由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更新全国集体资产管理系统。

(五)集体资产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人员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六)集体资产台账制度。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三、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源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矿山等集体资源。

(一)集体资源登记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管理,建立《资源登记簿》。载明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经营状况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以村建立相应的《资源台账》。

(二)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制度。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原则上收入在1万元以上(含)的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决议,2万元以上的进乡(镇)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要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要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要报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四、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一)合同签订。凡是涉及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借贷、出租、转让、转租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经民主决策程序,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对外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前应核实当事人的经营资质、社会信用及履约能力等情况;对于涉及资金借贷、资产出租的合同中需增加明确必要的保全条款,以保障借贷资金、出租资产安全;对于超长期、超低价合同,可以通过平等协商、经济补偿、司法诉讼等形式妥善解决,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和村集体的合法权益。合同要统一编号,立卷归档,并报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二)合同要素。推行规范合同样本,完善合同要素,合同条款要包括当事人信息、标的、价款、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生效条款及相关附件等内容。经济合同约定价款应当符合市场行情,原则上至少一年一收;承包期限较长的经济合同,可以通过协商确定价款动态调整条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社会资本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

(三)合同期限。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合同期限,明确起止时间和期限。租赁合同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耕地的承包期不超过三十年,流转合同不得超过本轮承包地合同剩余期限;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五、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一)债权债务要据实入账。债权要组织力量积极催收,做到应收尽收,难以追回的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保留永久追索权。对债权债务单位撤销确实无法追还、无法支付或债权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清偿、无还款对象,确实无法收回债务、无法偿还款项的,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计入其他支出、其他收入)。

(二)村集体不得以集体名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担保,原则上也不得以集体名义借款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特殊情况出借集体资金必须严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按照“先担保后出借”的原则办理出借手续,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和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凡是出借村集体资金必须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用途、数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条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借款人到期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借款人因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要展期的,要再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和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后,方可展期,不得以展期的名义,变相拖延还款,严禁基层政府以各种名义、形式违规借用集体资金。

(三)村集体不得采取“先斩后奏”“超出预算”“超集体承受能力”等方式负债建设项目,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确因生产经营原因需要举债的,要根据自身偿还能力和实际需要确定举债规范,举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或备案同意方可实施,做到专款专用。村集体不得举债作为生活开支。

(四)村集体应当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业务的全过程。

(五)村集体应当在借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同时加强对借款合同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六、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

(一)村集体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路架桥、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和用工,实行“一事一议”、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本着量力而行、群众受益、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进行,决不能把“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变成农民负担的固定项目。

(二)筹资投劳是指村集体在本区域内向农民筹集资金和要求农民出工的行为。筹资的对象是本村村民,投劳的对象为劳动年龄男18至55周岁,女18至50周岁。

(三)向农民筹资,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每年人均最高不得超过40元,投劳每年每个劳动力最高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以资代劳的按60元每天计算。

(四)筹资投劳的程序。需要向农民筹资投劳的项目、数量等事项,由村集体事前提出并做预算,经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会议通过的筹资投劳决定,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村级范围内筹资投劳的监督和管理,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查。

七、村组干部离任审计监督制度

(一)乡(镇)财政所、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具体工作,按要求对离任村干部开展任期审计。

(二)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及村级报账员因届满、辞职、因故离职等发生变动的,由乡(镇)财政所、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审计,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并向群众公布后方可离职。对集体资金及资产收益、“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资金,农村基建、群众反映强烈的经济问题,要组织进行重点审计。

(三)村组主要干部、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及报账员在职或离职时,造成村集体资产流失,挥霍浪费集体资产,侵吞集体资产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经济问题,由乡(镇)财政所报请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工作组进行重点审计。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出纳)账务移交制度

(一)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发生变动时,必须将全部账务移交给接任人,未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不清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不予办理取款和报账等业务。对已办理取款业务、但尚未完成回补报账工作的,须由报账员将所有报账业务完成后再进行账务移交。村集体账务移交工作应本着全面、真实、完整、有序的原则进行。

(二)村集体报账员账务移交工作由三方人员组成,即:交接人、接交人和监交人。具体指:

交接人是即将离任,需将工作移交出去的现任报账员;

接交人是将接替现任报账员工作的继任人员;

监交人是监督账务交接工作全部过程的人员。村集体负责人不能作为监交人,村级报账员手续移交可由村务监督员、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乡(镇)财政所等人员作为监交人。

(三)交接人在账务移交前要将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账与村级会计人员进行核对,数据核对一致,在最末余额栏签章。

(四)交接人要将履职期间所有经手的账簿、现金余额、票据、合同书等进行登记,并形成书面材料(报账员账务移交清单),向接替人移交,接替人员逐项核对签收。交接完毕后,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单上签名盖章,移交清单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一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存一份。

(五)接替的报账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记账,不得另立新账,应保持账务记录的连续性。

九、财务公开制度

(一)村集体财务公开由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提供财务公开资料,每年至少公开四次,每季度公开一次(1月、4月、7月、10月),公开内容要真实全面。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开。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

(二)公开的方式以公开栏为主,公开栏设在人口居住密集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方便阅览的地方。

(三)对群众所提出意见和建议,要向群众解释或进行纠正。

十、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一)村集体报账员兼任出纳工作,党组负责人和村主任、村组长不得兼任出纳工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按章办事。

(二)村集体报账员负责村内财务收支、往来结算、各项统计报表、记好村内现金日记账,将村内各项收入、支出汇总,每季度月底向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交账,办理交账手续,核对账户余额。

(三)村集体报账员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培训和考核,提高业务素质和财务管理水平。

(四)财务人员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好本职工作。

(五)村集体报账员严格执行核算、监督的职能,写好年度核算分析,参与拟定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监督财政计划执行情况。

(六)财务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涂改和故意毁灭会计原始凭据及有关财务资料,不得设立账外账,违规者要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七)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理记账工作人员应当加强专业技术业务和财经法规知识学习,提高素质,记好账算好账,起到账内监督作用。要深入村寨解决实际问题,真正发挥账外监督作用。年度终了,由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事业人员考核办法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理记账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奖惩、发放绩效工资和13个月工资的重要依据。

十一、票据管理制度

村集体收款票据由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向县财政局票据监督管理股领用《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各村集体向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申请领取。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建立票据领用登记簿,做好票据号码及经办人登记,再次领取时必须以旧换新。严禁使用单位自购和印制收款票据,严禁使用单位一次领取多本票据,严禁收据存根由使用单位自行保管,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收款款项,严禁转让收款票据。

十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对各村集体的会计档案资料统一保管,做到一村一柜,一组一柜。

(二)会计档案包括各种经济合同、承包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财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

(三)各种会计档案在年度结束时,装订成册由专人进行保管。

(四)坚持会计档案的借阅登记制度。

(五)坚持保密原则。

十三、监督与处罚制度

乡(镇)财政所、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定期、不定期对各村集体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按程序查处。

(一)不按时报账、对账,票据不规范、手续不完整的,在进行财务审计时,不如实提供涉及审计事项的资料证据的,阻挠依法对其进行财务审计监督的,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立即停止用款,并进行通报,发现村干部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报乡(镇)人民政府按程序查处。

(二)截留、坐支、挪用、私借私分资金的,隐瞒集体收入、取得的收入不按要求及时上交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入账,或私设会计账簿(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或以个人名义使用存折开户的,造成集体资产遭受损失和浪费的,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立即停止用款,并由乡(镇)财政所、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组织审计,追回流失款项;涉及重大资金、群众反映强烈的,由乡(镇)财政所报请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工作组进行重点审计,审计确实存在重大问题的,按程序报相关部门查处。

(三)白条顶库或乱开票据套取现金的,专款不专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备用金的,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立即停止用款,并进行通报,追回款项后方可用款。

(四)对侵占集体资产、资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财政所、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进行调查,书面通知其停止侵占行为,造成的损失由侵占人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程序报相关部门查处。

(五)不按要求定期进行财务公开的,由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中心监督进行公开。

 

附件:1.村集体经济财务支付审批表(村级)

2.村集体经济财务支付审批表(组级)

3.村级食堂后勤人员工资补助花名册

4.村级食堂就餐人员伙食费收缴情况登记表

5.村临时务工发放花名册

6.乡(镇)“村级代管资金账户”银行账户内转账付款凭证(付款单位支款凭证)

7.惠农政策资金(组级)用款计划审批表

8.集体占用农户土地补偿款

9.村委会2024年收缴保洁费记录表

(砚农联发〔2024〕11号)附件1—9.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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