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兴伟代表:
您在砚山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同意村、社区购买公车的建议》,已由县人民政府转交我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社区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非国家编制内单位且《云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明确指出,公务用车是指全省各级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而村、社区人员不属于国家公务人员。因此,村、社区不具备配备公务用车条件。关于您的建议我单位会积极向上级反映。
感谢您对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承办单位:砚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承 办 人:冯育红
联系电话:0876—31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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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