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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四版) | ||||||||||
序号 | 部门 | 抽查项目 | 事项类别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适用区域 | 备注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国家税务总局砚山县税务局(1类2项) | 税务检查 | 税务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 砚山县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 | 普遍适用 | |
2 | 发票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相关发票涉税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 砚山县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3 | 砚山县气象局(1类1项)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检查 | 1.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年度报告检查; 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是否持续符合相应资质条件检查; 3.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是否超资质承接检测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云南省气象条例》第二十九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4 | 砚山县财政局(3类3项) |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 1.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检查。2.会计核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检查。 | 重点检查 |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等会计主体 | 现场检查 | 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 普遍适用 | |
5 | 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 | 资产评估执业质量情况检查 | 重点检查 | 资产评估机构 | 现场检查 | 州(市)财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6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 | 委托代理、文件编制、 进口核准、方式变更、 信息公告、评审过程、 中标成交、保证金、合 同管理、质疑答复等内容。 | 一般检查事项 | 代理云南省政府采购项目的 采购代理机构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 | 普遍使用 | ||
7 | 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2类4项) | 对城市市政企业的监管 | 城市市政企业(含景观照明)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市市政企业(含景观照明)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 | 普遍适用 | 城建科 |
8 | 城市生活、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市生活、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五条 | 普遍适用 | 执法局 | ||
9 | 城市环卫企业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市环卫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城镇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执法局 | |||
10 | 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 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燃气经营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城乡综合执法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五条。 | |||
11 | 砚山县发展改革委(3类3项)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 | 项目建设单位 | 现场核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年第16号)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第十九条;《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第三条 | 普遍适用 | |
12 | 对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抽查 | 对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的,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开展抽查 | 一般检查 | 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包括参与活动的各类主体)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 |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7号)有关条款 | 普遍适用 | ||
13 | 对企业投资备案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 对企业投资备案项目的抽查 | 一般检查 | 企业投资备案项目 |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现场核查 |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六条;《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 普遍适用 | ||
14 | 砚山县工信商务局(14类14项) | 县级国有工业和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相关公共资源交易参与人的检查 | 对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 |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 | 现场检查 | 县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条款 | 普遍适用 | |
15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检查 | 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记录的检查,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聘用人员的检查,食盐产品外包装上标识的检查 | 一般检查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 现场检查 | 州、 县级工信部门 |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四章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云南省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普遍适用 | 无检查对象 | |
16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检查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渠道的检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的检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销售食盐范围的检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聘用人员的检查 | 一般检查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 现场检查 | 州、 县级工信部门 | 《食盐专营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章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云南省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普遍适用 | ||
17 | 工业企业节能监督检查 | 工业企业节能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 | 工业企业 | 现场检查 | 州、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第十二条、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2016年))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8号(2022年))第三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 普遍适用 | ||
18 | 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 | 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及进出口单位 | 现场检查 | 州、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19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检查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检查 | 一般检查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 现场检查 | 州、县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 | 《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二十条 | 普遍适用 | ||
20 | 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的监督检查 | 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禁现外的基建工程及政府投资的其他建设工程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 | 《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2018年11月修订版)第二十九条 | 普遍适用 | ||
21 | 违规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监督检查 | 违规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 | 州(市)政府所在地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乡(镇)政府所在地以及省级以上开发区、产业园区的建设工程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 | 《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2018年11月修订版)第三十条 | 普遍适用 | ||
22 |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新型墙体材料市场、施工现场的检查 |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新型墙体材料市场、施工现场的检查 | 一般检查 | 新型墙材生产、销售、使用单位 | 现场检查 | 州、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
23 | 拍卖企业拍卖活动 | 1.拍卖企业是否有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的行为; 2.拍卖企业是否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3.拍卖企业是否在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 | 一般检查事项 | 拍卖企业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1.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2.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3.第三十二条、第三十条 | 普遍使用 | 无检查对象 | |
24 | 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1.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年度检查; 2.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3.是否存在违反《成品油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的; 4.是否存在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5.是否存在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6.是否存在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7.是否存在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8.是否存在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9.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一般检查事项 |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 2.《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 | 普遍使用 | ||
25 | 对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检查 | 1.是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2.是否扰乱对外承包工程市场秩序行为; 3.是否存在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行为; 4.是否存在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或者不依照《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规定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存缴备用金的行为。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 | 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7号) 1.第四章第二十五条 2.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 3.第四章第二十七条 | 普遍使用 | 无检查对象 | |
26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检查 | 1.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行为; 2.是否存在违规组织对外劳务的行为和违规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行为。 3.是否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 4.是否存在(1)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行为;(2)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3)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等行为。 5.是否存在对外劳务合同违法的行为。 6.是否履行备案等相关手续的行为。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 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 1.第五章第三十九条 2.第五章第四十条 3.第五章第四十一条 4.第五章第四十二条 5.第五章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6.第五章第四十五条 | 普遍使用 | 无检查对象 | |
27 | 对商业特许经营行为的检查 | 1.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否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2.特许人是否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 号)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是否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4.特许人是否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5.特许人是否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6.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是否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7.特许人是否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 一般检查事项 | 商业特许经营企业 | 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 1.第二章第七条第二款 2.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 3.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 4.第二章第十六条 5.第二章第十九条 6.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7.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 8.《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1年第 5 号)第九条 | 普遍使用 | 无检查对象 | |
28 | 砚山县公安局(5类5项) | 对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 联网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情况;制定、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防范调查恐怖活动、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情况 | 重点检查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 县(市)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 普遍适用 | |
29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检查 | 信息网络安全、治安、消防安全情况的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电脑休闲室等) |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 县(市)级公安机关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普遍适用 | ||
30 | 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监督检查 | 被许可人从事工业大麻科学研究种植、繁种种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 | 取得工业大麻科学研究种植和繁种种植许可的单位 |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 各级公安机关 | 《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 《云南省禁毒条例》 | 普遍适用 | 无工业大麻种植单位 | |
31 | 废旧金属交易 | 废旧金属收购从业单位经营活动检查 | 一般检查 |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 | 实地检查 | 各级公安机关 | 《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 | 普遍适用 | ||
32 | 公章刻制活动 | 公章刻制从业单位经营活动检查 | 一般检查 | 公章刻制企业 | 实地检查 | 各级公安机关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普遍适用 | ||
33 | 砚山县交通运输局(6类6项) | 安全生产检查 | 交通运输领域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交通运输企业、建设项目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 | 普遍适用 | |
34 | 公路服务设施监督检查 | 高速公路、国省干道、高等级公路服务设施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公路服务设施经营管理单位 | 现场检查、实地核查、日常巡查 | 县级以上公路路政管理部门 | 《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第三十五条 | 普遍适用 | 该项砚山县无检查对象 | |
35 | 水路运输市场检查 | 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及保持状况、经营活动和经营行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 | 普遍适用 | ||
36 | 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资质与相关证件检查 | 道路运输企业资质和经营情况、车辆和从业人员资质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道路运输企业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 普遍适用 | ||
37 | 公路建设市场检查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建设程序执行、招标投标管理、信用管理、合同履约管理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和从业单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第十条 | 普通适用 | ||
38 | 水运建设市场检查 | 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建设程序执行、招标投标管理、合同履约管理、质量安全管理、信用管理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水运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和从业单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条,《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条 | 普通适用 | 该项砚山县无检查对象 | |
39 | 砚山县教育体育局(1类1项) | 公示信息检查 | 对民办学校的检查评估 | 一般检查事项 | 民办学校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砚山县教育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第五章 | 普遍适用 | |
40 | 砚山县林业和草原局 | 经营利用林草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抽查 | 经营利用林草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抽查 | 一般检查 | 经批准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 实地核查 | 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普遍适用 | |
41 | 砚山县民政局(2类2项) | 社会团体登记 | 1.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和重大事项报告情况。2.按规定进行换届和备案情况;党建情况;组织机构设置和登记事项变动情况。3.财务管理情况和办公场所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在县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砚山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普遍适用 | |
42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1.民办非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和重大事项报告情况。2.按规定进行换届和备案情况;党建情况;组织机构设置和登记事项变动情况。3.财务管理情况和办公场所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在县民政局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砚山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普遍适用 | ||
43 | 砚山县民族宗教局(1类1项) | 宗教场所综合检查 | 全县宗教活动场所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宗教场所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砚山县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44 | 砚山县农业农村局(4类4项) | 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经营状况,生鲜乳质量安全 | 一般检查事项 | 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 | 实地核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七条;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普遍适用 | |
45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监督抽查 |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情况;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条件及人员、操作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 实地核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第四十九条 | 普遍适用 | ||
46 | 生猪屠宰管理监督抽查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执行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情况,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情况)处理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的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者 | 实地核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七条 | 普遍适用 | ||
47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 | 实地核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 | 普遍适用 | ||
48 | 砚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类2项) | 职业培训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砚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 | 普遍适用 | |
49 | 劳动保障 | 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砚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普遍适用 | ||
50 |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5类63项) | 登记事项检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 普遍适用 | |
51 |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52 | 登记事项检查 |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制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普遍适用 | ||
53 |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普遍适用 | |||
54 |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普遍适用 | |||
55 | 公示信息检查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 普遍适用 | ||
56 | 公示信息检查 |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 普遍适用 | ||
57 | 价格行为检查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 现场检查等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普遍适用 | ||
58 | 直销行为检查 | 重大变更、直销员报酬支付、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直销企业总公司及分公司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等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直销管理条例》;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59 |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普遍适用 | ||
60 |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
61 |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以及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 普遍适用 | |||
62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
63 | 广告行为检查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 | 普遍适用 | ||
64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是否开展广告经营活动;统计广告经营额、广告纳税额、广告从业人数;是否配备广告审查员;广告审查员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的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普遍适用 | |||
65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 | 抽样检测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 普遍适用 | ||
66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 普遍适用 | |||
67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 | 普遍适用 | ||
68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 | 普遍适用 | |||
69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 普遍适用 | ||
70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71 |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风险等级为B、C、D级的食品销售者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72 |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风险等级为A级的食品销售者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73 |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74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75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含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其他销售者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76 |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者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 | 普遍适用 | ||
77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者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78 | 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保健食品销售者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79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80 | 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81 | 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82 | 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83 | 餐饮具清洗消毒清毒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84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85 | 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86 | 人员管理情况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87 | 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 网络检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88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重点检查事项 | 市场在售食品 | 抽样检验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89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总局第57号令;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第73号令;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第74号令。 | 普遍适用 | ||
90 | 计量监督检查 | 制造、修理、销售(包括进口)计量器具和标准物质监督检查和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1.标准研究和生产机构; 2.制造修理销售机构; 3.企业 、事 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4.《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5.《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普遍适用 | ||
91 | 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三条、; 3.《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八条; 4.《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 5.《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 6.《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 普遍适用 | |||
92 | 计量监督检查 |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计量检定机构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1.法定、授权计量技术机构; 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 现场检查、量值比对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4.《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5.《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6.《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十八条。 | 普遍适用 | ||
93 | 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3.《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 普遍适用 | |||
94 |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C标志”使用生产企业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涉及定量包装商品生产、销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第十八条; 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普遍适用 | |||
95 | 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企业 、事业单位、公共机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 2.《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3.《云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普遍适用 | |||
96 | 计量监督检查 | 能效标识、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抽样检测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七十三条; 2.《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3.《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4.《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普遍适用 | ||
97 | 注册计量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已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人员及执业单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4.《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5.《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6.《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 | 普遍适用 | |||
98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检验检测机构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 | 普遍适用 | ||
99 |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 |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普遍适用 | ||
100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社会团体 |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普遍适用 | |||
101 | 专利代理执业活动检查和监督 |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等 |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 《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102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 普遍适用 | ||
103 |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各类市场主体、产品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104 |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各类市场主体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普遍适用 | ||||
105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
106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普遍适用 | |||
107 |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普遍适用 | |||
108 | 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检查 | 自愿性认证活动及结果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自愿性认证机构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四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193号令,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 普遍适用 | ||
109 |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检测活动及结果的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指定实验室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四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117号令,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令第61号修订)第三条、三十七条 | 普遍适用 | |||
110 | 获证产品有效性抽查 | CCC认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CCC认证目录内的获证产品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四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117号令,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令第61号修订)第三条、三十七条 | 普遍适用 | ||
111 | 有机认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有机认证目录内的获证产品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四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条、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普遍适用 | |||
112 | 其他认证项目的认证有效性抽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其他认证项目的获证产品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113 | 砚山县水务局(14类14项) | 水利工程检查 | 对已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明确其下属管理机构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 172 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 号)第六条:初步设计阶段 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 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 号)附件2 第 97 项:实施机关:水利厅,项目名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调整方式:部分下放,备注:除中型以上水利基建项目和国家规定必须由省级审批的项目外,其余下放。 | 普遍适用 | |
114 | 取用水检查 |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各类市场主体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普通适用 | ||
115 | 水利工程质量检查 |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条 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第十一条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质量法规、规范情况的检查,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 | 普遍适用 | ||
116 | 招投标检查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 号)三、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 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 年水利部令第14 号)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组建并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地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 普遍适用 | ||
117 | 水利工程检查 | 对水利工程采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新技术、新材料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 普遍适用 | ||
118 | 水土保持检查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及水土保持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生产建设单位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在建项目定期检查和汛前检查制度;对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 | 普遍适用 | ||
119 | 防汛检查 | 对防汛抗洪工作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各类市场主体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 普遍适用 | ||
120 | 洪水影响评价检查 | 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各类市场主体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明确其下属管理机构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 号):“六 强化洪水影响评价监督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后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开展针对性跟踪检查,监督防洪安全措施执行到位。 | 普遍适用 | ||
121 | 水利工程检查 | 对坝顶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各类市场主体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 普遍适用 | ||
122 | 水利工程安全检查 |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 普遍适用 | ||
123 | 水利工程检查 |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各类市场主体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普遍适用 | ||
124 | 水利工程检查 | 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各类市场主体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 《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灌溉排水的监督和指导,做好技术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 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 普遍适用 | ||
125 | 水利工程检查 | 对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各类市场主体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运输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 普通适用 | ||
126 | 水利工程检查 | 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第四十三条:“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五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在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属于集体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第十三条:“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第十四条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第二十三条:“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第二十四条:“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第二十六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 普遍适用 | ||
127 | 砚山县司法局(3类3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监督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 事项 | 在文山州内依法设立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以实地检查为主,结合书面、网络检查方式 | 州、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第三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128 |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日常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在文山州内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 | 以实地检查为主,结合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 州、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三十四条;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二十六条 | 普遍适用 | ||
129 |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监督检查 | 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执业经营活动(含纳税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在文山州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 以实地检查为主,结合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 州、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 普遍适用 | ||
130 | 砚山县统计局(1类1项) | 统计资料报送情况监督检查 | 1.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的情况; 2.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情况; 3.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的情况; 4.调查对象为依法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的情况; 5.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的情况; 6.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等的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一套表调查单位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县级统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事项包括:(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由县统计局在本县范围内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权 | |
131 | 砚山县卫生健康委(13类13项)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检查 |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组织生产的情况;3.产品配方原料、生产工艺、卫生许可批件、检验报告、生产检验设备、生产环境、仓储、索证、生产地址、产品标签标识、生产用水、生产车间布局、从业人员培训、个人卫生等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州辖区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 | 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 普遍适用 | |
132 | 供水单位监督检查 | 1.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检查:(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2)水源卫生防护情况;(3)供管水人员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情况;(4)供管水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情况;(5)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6)水质消毒情况;(7)水质自检情况;(8)农村水厂纳入监督协管服务情况。2.二次供水单位监督检查:(1)二次供水设施防护及周围环境情况;(2)二次供水储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情况;(3)水质自检情况;(4)供管水人员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情况;(5)供管水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情况;(6)二次供水纳入监督协管服务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州辖区内供水单位 | 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 普遍适用 | ||
133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检查 | 1.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情况;2.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情况;3.消毒后的餐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情况;4.出厂的餐饮具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5.出厂的餐饮具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情况;6.建立餐具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州辖区内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国卫办监督发〔2015〕62号)第二条、第四条 | 普遍适用 | ||
134 |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规章制度建立、落实情况;3.人员、岗位职责落实情况;4.档案管理情况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州辖区内职业卫生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第九条、第四十三条、六十二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十八条;《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20年12月4日审议通过)第三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0年12月4日审议通过)第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12月4日审议通过)第七条、第三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135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生产的情况;3.从业人员培训情况;4.原材料卫生质量情况;5.生产过程规范情况;6.产品质量控制情况;7.进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备案情况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州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12月修订)第三十六条 | 普遍适用 | ||
136 | 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 | 1.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情况;2.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3.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4.医疗废物管理;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 一般检查事项 | 州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七十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3月修改)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 | 普遍适用 | ||
137 | 采供血机构监督检查 |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执业的情况;3.疫情管理的情况;4.血源管理的情况;5.实验室管理的情况;6.血液包装、储存、发放的情况;7.医疗废物处理的情况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州辖区内采供血机构 | 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血站管理办法》(2017年12月修改)第五十条;《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138 | 医疗卫生监督检查 | 1.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2.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3.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4.医疗技术管理情况;5.医疗文书管理情况;6.临床用血管理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州辖区内医疗机构 | 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2022年5月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护士条例》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条;《处方管理办法》第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
139 | 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 1.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2.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3.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4.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州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 | 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修订)第三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140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的情况;3.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质情况;4.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管理情况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州辖区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 | 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22年5月修订)第三十四条;《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四条 | 普遍适用 | ||
141 | 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 1.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情况;2.学校传染病防控情况;3.学校饮用水管理情况;4.学校设置卫生室或保健室,配备卫生技术人员情况;5.校内游泳场所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州辖区内学校 | 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 普遍适用 | ||
142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 1.落实传染病防控情况;2.持有效卫生许可证情况;3.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4.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5.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卫生知识培训情况;6.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7.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8.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9.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10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 一般检查事项 | 州辖区内公共场所 | 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修订)第二十九条、三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
143 | 托育机构卫生监督检查 | 1.托育机构落实传染病防控工作情况,包括制定落实婴幼儿健康管理制度、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卫生消毒和病儿隔离制度、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等情况;2.托育机构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包括制定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供水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制度、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州辖区内托育机构 | 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修订);《托育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颁布施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 普遍适用 | ||
144 | 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4类4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 | 1.经营非网络游戏; 2.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4.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5.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6.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 一般检查事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 | 普遍适用 | |
145 | 娱乐场所检查 | 1.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2.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3.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4.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 5.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6.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7.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建立从业日志; 8.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9.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10.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 11.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 | 一般检查事项 |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部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三十三条 | 普遍适用 | ||
146 | 互联网文化单位检查 | 1.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2.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3.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备案编号; 4.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有关信息未办理变更手续; 5.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和旅游部批准文号; 6.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和旅游部备案编号的; 7.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 | 一般检查事项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及其经营活动 | 实地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部门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 普遍适用 | ||
147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的检查 | 1.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2.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经营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营业性演出从业单位 | 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三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八条 | 普遍适用 | ||
148 | 砚山县消防救援部门(2类4项) | 公示信息检查(重点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信息(单位的合法手续、建筑消防安全、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设施器材) | 重点检查事项 | 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内所有单位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条、第十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
149 | 检查人员信息(管理人员消防培训、持证上岗和履职情况) | 重点检查事项 | 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内所有单位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条、第十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
150 | 公示信息检查(一般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信息(单位的合法手续、建筑消防安全、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设施器材) | 一般检查事项 | 消防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小场所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条、第十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
151 | 检查人员信息(管理人员消防培训、持证上岗和履职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消防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小场所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条、第十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
152 | 砚山县医疗保障局 | 医疗保险 |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检查 | 一般事项检查 |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医疗保障部门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五十五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定点医药机构的,责令其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社会保险服务,直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属于其他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砚山县县域内协议管理医药机构 | |
153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和个人未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 一般事项检查 | 用人单位、个人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医疗保障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 下的罚款。 | 砚山县县域内参保单位和个人 | |||
154 | 砚山县应急管理局(2类4项) |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条件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非煤矿山企业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 | 普遍适用 | |
155 |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等 | 普遍适用 | |||
156 | 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条件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危险化学品企业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 | 普遍适用 | |||
157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 机构资质有效性、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报告质量、违法违规从业行为 | 一般检查事项 | 在云南省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 |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等 | 普遍适用 | ||
158 | 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9类15项) | 勘察设计监管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施工图审查机构 | 网络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方式 | 州、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第四条 | 普遍适用 | 建管股 |
159 | 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 网络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方式 | 州、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五条 | 普遍适用 | 建管股 | ||
160 |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 | 对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行为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单位和个人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普遍适用 | 安监站 | |
161 |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建筑施工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条 | 普遍适用 | 安监站 | ||
162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行政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 普遍适用 | 质监站 | ||
163 | 抗震设防监管 | 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减隔震装置生产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普遍适用 | 建管股 | |
164 | 建筑节能监管 | 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 | 普遍适用 | 建管股 | |
165 | 建筑市场监管 | 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建筑业企业(施工、监理) | 日常检查、网络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方式 | 省、州、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 | 普遍适用 | 建管股 | |
166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检测机构 | 日常检查、网络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方式 | 省、州、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九条 | 普遍适用 | 质监站 | ||
167 | 工程档案管理 |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建设单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建设部令第61号,2001年7月修订并以建设部令第90号重新发布)第三条 | 普遍适用 | 质监站 | |
168 | 房地产市场监管 | 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房地产估价机构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相结合方式 |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2013年10月16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五条第二款 | 普遍适用 | 房管股 | |
169 | 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房地产经纪机构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相结合方式 |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2016年3月1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修正,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 普遍适用 | 房管股 | ||
170 | 物业管理活动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物业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相结合方式 |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2007年8月26日修订)第五条 | 普遍适用 | 房管股 | ||
171 | 招标投标监管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代理活动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省级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机构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九条、《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2012年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五十条 | 普遍适用 | 建管股 | |
172 | 对城市市政企业的监管 | 城市排水排污企业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镇污水处理厂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城镇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普遍适用 | 供排水 | |
173 |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11类11项) | 测绘质量检查 | 定期对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或落实情况;项目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和符合性;项目中使用的仪器、设备等的检定情况及其精度指标与项目设计文件的符合性;引用起始成果、资料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可靠性;相应测绘成果各项质量指标的符合性;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 一般检查事项 | 云南省测绘资质单位 | 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云南省测绘条例》第四十三条; 《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十条;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 普遍适用 | |
174 | 测绘资质巡查 | 定期对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单位测绘资质条件情况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云南省测绘资质单位 | 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 《云南省测绘条例》第四十三条;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办发〔2021〕43号)第二十条 | 普遍适用 | ||
175 | 涉密测绘成果检查 | 定期对行政区域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涉密测绘成果情况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使用涉密测绘成果法人或其他组织 | 实地核查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 | 普遍适用 | ||
176 | 地理信息安全检查 | 定期对行政区域内的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地理信息安全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 | 实地核查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 | 普遍适用 | ||
177 |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检查 |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活动不定期进行抽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 实地核查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情况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业绩真实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等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 普遍适用 | ||
178 | 地质勘查单位勘查活动监督检查 | 有无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行为;有无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行为;有无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有无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勘查活动的行为。五个检查内容。 | 一般检查事项 | 地质勘查单位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2号) | 普遍适用 | ||
179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抽查 | 对矿业权人填报的上年度勘查开采公示信息进行实地核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全省矿业权人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 | 普遍适用 | ||
180 | 对城乡规划编制企业的监督检查 | 对城乡规划编制企业的监督检查包括五个抽查事项:检查单位资质证书;检查有关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学历证书、社会保险证明等;检查有关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及有关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承揽城乡规划编制业务;检查注册城乡规划师的执业活动。 | 一般检查事项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12 号)第四章第三十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四章二十二条 | 普遍适用 | ||
181 | 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的检查 | 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备注:此项检查事项已纳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抽查一并统筹开展) | 一般检查事项 | 土地复垦义务责任主体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县级以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 | 普遍适用 | ||
182 | 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履行复垦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土地复垦义务责任主体 | 书面检查为主,遥感影像、卫片执法核查为辅 | 县级以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 普遍适用 | ||
183 |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活动和收藏单位的检查 | 对古生物化石挖掘活动和收藏单位不定期进行抽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发掘单位和收藏单位 | 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发掘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不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普遍适用 | 我县不涉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