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监管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砚山县市场监管局立足于实情,聚焦民生领域监管重点,计划对化肥、建筑用砖(其中蒸压砖、混凝土砖、页岩砖)2类工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审核通过了《砚山县2024年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和《砚山县2024年砌墙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现依法予以向社会发布。
附件:1.砚山县2024年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砚山县2024年砌墙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砚山县市场监管局
2024年2月29日
附件1:
砚山县2024年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县范围内组织的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督抽查范围为:2022年5月1日后生产的复肥产品(如: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肥料级磷酸二氢钾等)、磷肥产品(如:过磷酸钙、钙镁磷肥、肥料级磷酸氢钙等)、氮肥产品(如尿素、农业用改性硝酸铵、硝酸铵钙、脲铵氮肥等)、有机肥料、水溶肥料等。
二、检验依据
GB 18382-2021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GB 38400-2019 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GB/T 2440-2017 尿素
GB/T 10205-2009 磷酸一铵、磷酸二铵
GB/T 15063-2020 复合肥料
GB/T 18877-2020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含第1号修改单)
GB/T 20412-2021 钙镁磷肥
GB/T 20413-2017 过磷酸钙
GB/T 21633-2020 掺混肥料(BB肥)
HG/T 2321-2016 肥料级磷酸二氢钾(含第1号修改单)
HG/T 3275-1999 肥料级磷酸氢钙
HG/T 3790-2016 农业用硝酸铵钙
HG/T 4214-2011 脲铵氮肥
HG/T 4365-2012 水溶性肥料
NY/T 525-2021 有机肥料
NY 1106-2010 含腐植酸水溶肥料
NY/T 1107-2020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
NY 1110-2010 水溶肥料 汞、砷、镉、铅、铬的限量要求
NY 1428-2010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
NY 2266-2012 中量元素水溶肥料
NY/T 2268-2020 农业用改性硝酸铵及使用规程
NY/T 2269-2020 农业用硝酸铵钙及使用规程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注:样品包装容器上标注的执行标准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标注的标准年代号错误的,检验机构应根据所抽取样品的生产日期,确定其正确的检验依据。
三、抽样
(一)抽样原则
监督抽查系在流通及生产领域抽样,抽样时,应遵循所抽产品尽量覆盖所经销的产品种类及不同生产企业的原则,所抽样品应涵盖生产、经销企业经销的主要产品类别。
(二)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样品。优先按以下原则抽取:所抽品种如有多种浓度规格则按就高原则抽取库存产品中浓度最高或存量最大的产品。
(三)抽样地点
生产企业成品库房、企业认定合格的待销产品堆或流水线;流通领域门市或仓库。
(四)抽样基数
满足最低抽样基数要求。
(五)抽样数量
1.抽样数量
对同一企业抽样时,抽样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 个。
2.采样袋数
根据标准有关规定,抽样按照复检样的数量进行抽取。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512 袋时,按表1确定采样袋数;大于512 袋时,按2×3×(N 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计算结果(遇小数进为整数)确定采样袋数。按表1或计算结果随机抽取规定袋数。
采样袋数的确定(表1)
总袋数 | 采样袋数 | 总袋数 | 采样袋数 | 总袋数 | 采样袋数 |
1~10 | 全部 | 102~125 | 30 | 255~296 | 40 |
11~49 | 22 | 126~151 | 32 | 297~343 | 42 |
50~64 | 24 | 152~181 | 34 | 344~394 | 44 |
65~81 | 26 | 182~216 | 36 | 395~450 | 46 |
82~101 | 28 | 217~254 | 38 | 451~512 | 48 |
3.取样方法及抽样量
(1)复肥(掺混肥料除外)、磷肥、氮肥、水溶肥料取样方法及抽样量。严格按照3.5.2 确定的采样袋数随机抽取规定袋数。用采样器从每袋最长对角线插入至袋的四分之三处,每袋取出不少于100g 样品,每批采样总量不得少于2kg。将采取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缩分器或四分法缩分至约1kg,再缩分成两份,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500mL 塑料瓶中,密封。
(2)有机肥料取样方法和抽样量
①袋装产品。严格按照采样袋数确定随机抽取规定的袋数。将抽出的样品袋平放,每袋从最长对角线插入取样器,从包装物的表面、中间和底部3个水平取样,每袋取出不少于200g样品,每批产品采取的样品总量不少于4000g。或拆包用取样铲或勺取样。将采取的样品迅速混匀,用缩分器或四分法缩分至约2000g,分装于3个干净的塑料瓶中,每份样品重量不少于600g。密封。
②散装产品。从堆状等散装样品中采样时,从同一批次的样品堆中用勺、铲或取样器采集适量的样品混合均匀,随机选取的采集点不少于7个,从样品堆的表面及内部抽取的样品总量不少于4000g。从流水线上采样时,根据物料流动的速度,没10袋或间隔2min,用取样器取出所需的样品,抽取的样品总量不少于4000g。将采取的样品迅速混匀,用缩分器或四分法缩分至约2000g,分装于3个干净的塑料瓶中,每份样品重量不少于600g。密封。
③掺混肥料取样方法和抽样量。严格按照抽样数量确定的采样袋数随机抽取一定袋数。取样前要将包装袋上下颠倒四至五次,并使用GB/T 21633-2020《掺混肥料(BB 肥)》标准要求的取样器采样,采样时,先转动内管,使标记螺孔悬至外管凹槽的右边,使槽子关闭,用采样探子从包装袋的最长对角线插入至袋的二分之一初,转动内管,使槽子打开,样品进入内管,然后关闭槽子,再抽出采样探子,将样品倒入样品袋中。用采样探子,依次从每袋的四个角处,按上述取样方式采集样品,每袋取出四管(不少于200g 样品),每批产品的总样品量不得少于4kg。将采取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格槽式分样器按“混合缩分”的操作缩分样品至约1kg,再缩分成两份,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500mL 塑料瓶中,密封。
4.封样及样品保存
将密封好的样品粘贴标签和双方签字认可的封条。复肥、磷肥、氮肥、水溶肥料产品抽样样品一式两份(瓶),一份为检样,一份为备样。有机肥料产品抽样样品一式三份(瓶),二份为检样,一份为备样。所抽样品均由抽样人员随身带回抽样单位保存。携带时应确保样品的物理、化学性状不被破坏。
(六)抽样单
1.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在流通领域抽样,生产单位信息可只填写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和生产地址。抽样单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信息应当有被抽查企业盖章或签字确认。
2.抽样单上企业名称应严格按照企业营业执照(或社会信用代码)填写。企业公章上名称与营业执照上(或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不一致时,应在抽样单备注栏中说明。
3.抽样单填写时,样品信息应完整,并在备注栏注明养分含量、配合式、含氯标识、缩二脲含量、枸溶性磷、基础肥料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抽样单填写时应注意样品等级的填写,按标签标识的等级填写。若包装袋上仅标明养分含量而未标注等级,抽样人员填写“样品等级”栏目时,应划杠“/”,同时按3.6.3条规定在“备注”栏填写养分含量。检验判定时则视为养分含量所对应的产品最高级别。
(七)现场取证
对抽查样品状态、产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查结果的情形,应采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与抽样单等一并保存。现场取证的证据应包括:
(1)受检单位外观照片,若悬挂厂牌的,应包含在照片内;
(2)抽样人员从产品堆中取样照片,应包含有抽样人员和产品堆信息(可大致反映抽样基数);
(3)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的外观照片;
(4)产品包装袋正、反面照片;
(5)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若无法获取营业执照复印件,以所拍摄的营业执照照片为证。
(6)产品合格证或产品使用说明书一张,产品包装袋一个,并由被抽查企业在包装袋上注明“本包装袋与所抽样品包装标识一致”,并签字确认,注意所写文字及签名不能覆盖包装标识内容。流通领域抽样时,若无法获取包装袋,以所拍摄的清晰,内容完整的包装袋正反面照片为证。
四、检验要求
(一)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分为实物质量和标签。具体检验项目见表2。执行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有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的肥料产品,企业标准要求技术指标或明示质量指标的检验项目根据产品相似原则参照表2执行。
检验项目(表2)
序号 | 产品名称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复合肥料 | GB/T15063-2020 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 | 总养分、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a、硝态氮b、氯离子c、粒度、单一中量元素d、单一微量元素d、缩二脲e、总砷、总汞、总镉、总铅、总铬、总铊、标识 | 按产品执行标准中指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
2 | 掺混肥料 | GB/T21633-2020 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 | 总养分、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a、水分、氯离子c、粒度、单一中量元素d、单一微量元素d、缩二脲e、总砷、总汞、总镉、总铅、总铬、总铊、标识 | |
3 |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 GB/T18877-2020 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 | 有机质、总养分、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酸碱度、氯离子c、蛔虫卵死亡率、粪大肠菌群数、钠离子、缩二脲、总砷、总汞、总镉、总铅、总铬、总铊、标识 | |
4 | 磷酸一铵、磷酸二铵 | GB/T10205-2009 GB38400-2019 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 | 总养分(N+P2O5)、总氮、有效磷、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粒度f、总砷、总汞、总镉、总铅、总铬、总铊、标识 | |
5 | 肥料级磷酸二氢钾 | HG/T2321-2016 GB38400-2019 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 | 磷酸二氢钾、水溶性五氧化二磷、氧化钾、水分、氯化物、水不溶物、pH值、总砷、总汞、总镉、总铬、总铊、标识 | |
6 | 过磷酸钙 | GB/T 20413-2017 GB 38400-2019 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 | 有效磷(以P2O5计)的质量分数、水溶性磷(以P2O5计)的质量分数、硫(以S计)的质量分数、游离酸(以P2O5计)的质量分数、游离水的质量分数、三氯乙醛的质量分数、粒度f、中量元素g、微量元素g、总砷、总汞、总镉、总铅、总铬、总铊、标识 | |
7 | 钙镁磷肥 | GB/T 20412-2021 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 | 有效五氧化二磷(P2O5)、水分(H2O)、有效钙(Ca)、有效镁(Mg)、可溶性硅(SiO2)、细度或粒度h、总砷、总汞、总镉、总铅、总铬、总铊、标识 | |
8 | 肥料级磷酸氢钙 | HG/T 3275-1999 GB38400-2019 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 | 有效五氧化二磷、游离水、pH值、总砷、总汞、总镉、总铅、总铬、总铊、标识 | |
9 | 尿素 | GB/T 2440-2017 GB 38400-2019 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 | 总氮(N)的质量分数、缩二脲的质量分数、亚甲基二脲(以HCHO计)的质量分数、粒度、总砷、总汞、总镉、总铅、总铬、总铊、标识 | |
10 | 农业用改性硝酸铵 | NY/T 2268-2020 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 | 总氮、硝态氮、钙+镁、pH、水分、粒度、汞、砷、镉、铅、铬、标识 | |
11 | 农业用硝酸铵钙 | NY/T 2269-2020 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 | 总氮、硝态氮、钙、pH、水不溶物、水分、粒度、汞、砷、镉、铅、铬、标识 | |
HG/T 3790-2016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 | 总氮、硝态氮、铵态氮、水溶性钙、水不溶物、pH、游离水、粒度、汞、砷、镉、铅、铬、标识 | |||
12 | 脲铵氮肥 | HG/T 4214-2011 GB 38400-2019 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 | 总氮、尿素态氮、铵态氮总养分、氯离子c、单一中量元素d、单一微量元素d、缩二脲、总砷、总汞、总镉、总铅、总铬、总铊、标识 | |
13 | 有机肥料 | NY/T 525-2021 | 有机质、总养分(N+P2O5+K2O)、水分(鲜样)、酸碱度、种子发芽指数、机械杂质、总砷、总汞总铅、总镉、总铬、粪大肠菌群数、蛔虫卵死亡率、氯离子、标识 | |
14 | 水溶性肥料i | HG/T 4365-2012 NY/T 1107-2020 NY 1106-2010 NY 1428-2010 NY 2266-2012 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 | 养分(N+P2O5+K2O)、中量元素、微量元素、水不溶物、pH值、砷、镉、铅、铬、汞、缩二脲、氯离子、腐植酸、 | |
a 标明“枸溶性磷”的产品和氮、钾二元肥料产品不检该项目。 b 包装容器上标明“含硝态氮”时检测该项目。 c 标明“含氯(高氯)”的产品不检该项目。 d 包装容器上标明含有“钙、镁、硫”或“铜、铁、锰、锌、硼、钼”时检验该项目,若包装容器上标明含量值且标明值高于标准中的规定值,按明示值进行判定。 e 仅在标明总氮含量时检验该项目。 f 粉粒状产品不检该项目。 g 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有此项目要求时,检验该项目。 h 粉状产品检验细度项目,颗粒状产品检验粒度项目,砂状产品不检该项目。 i 水溶性肥料根据产品执行标准及明示质量要求,选择相应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
(二)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照标准要求判定。
当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指标与标注规定有差异,如果被抽查的企业可提供供需双方生产这种产品的正式协议或者合同,该产品可按照正式合同要求进行判定。
五、判定原则
(一)实物质量判定:经抽样检验,实物质量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实物质量合格;实物质量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
(二)标签判定:经抽样检验,标识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标签合格;标识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标签不合格。
(三)综合判定:经抽样检验,实物质量和标签全部合格,综合判定为合格。实物质量和标签有一项或都不合格,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六、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二)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企业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经受理后由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七、补充规定
若在开展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过程中,组织单位根据工作实际,提出对此次抽查产品范围外的产品进行抽查的要求,参照此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检验项目按产品明示标准和GB 38400-2019《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表2)中规定进行检验。
八、附则
(一)本细则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本细则由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并负责解释。
附件2:
砚山县2024年砌墙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砌墙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此次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烧结普通砖(页岩砖)和混凝土实心砖。
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种类、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其他。
2 产品种类
根据砌墙砖产品标准,将产品分为以下种类,见表1。
砌墙砖产品种类(表1)
序号 | 产品种类名称 | 产品标准 |
1 | 烧结普通砖(页岩砖) | GB/T 5101-2017 |
2 | 混凝土实心砖 | GB/T 21144-2023 |
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 5101-2017 烧结普通砖
GB/T 21144-2023 混凝土实心砖
GB/T 4111-2013 混凝土砌块和砖试验方法
GB/T 2542-2012 砌墙砖试验方法
GB 6566-2010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 抽样
4.1 样品的抽取
4.1.1 在成品仓库或成品堆场上随机抽取经企业自检合格或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1.2 组批规则:以用同一种原材料、同一工艺生产、相同质量等级的10万块为一批,不足10万块亦按一批计。
4.1.3 抽样方法、抽样数量:每批随机抽取40块样品,分成两份,每份20块,一份为检样,另一份为备样。
4.1.4 封样及样品保存:抽样人员在抽样现场将检样和备样分别粘贴由被抽样单位代表(经手人)、抽样人员共同签字认可的封条,封条上应有检样/备样、被抽样单位代表(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抽样日期及抽样编号。检样由抽样人员随身带回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携带时应确保样品的物理、化学性状不被破坏。备样封存于企业。
4.2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被抽样品的密度等级和强度等级、实际规格尺寸由被抽企业现场提供并签字确认。
4.3现场取证
对抽查样品状态、产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查结果的情形,应采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与抽样单等一并保存。现场取证的证据应包括:
(1)受检单位外观照片,若悬挂厂牌的,应包含在照片内;
(2)抽样人员从产品堆中取样照片,应包含有抽样人员和产品堆信息(可大致反映抽样基数);
(3)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的外观照片;
(4)备样封存于企业的照片;
(5)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若无法获取营业执照复印件,以所拍摄的营业执照照片为证。
5 检验要求
5.1 检验项目及检测方法,见表2、表3。
烧结普通砖检验项目及检测方法(表2)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 检测方法 | 备注 |
1 | 强度等级 | GB/T 5101-2017 | GB/T 5101-2017 GB/T 2542-2012 | |
2 | 石灰爆裂 | GB/T 2542-2012 | ||
3 | 放射性 | GB 6566-2010 |
混凝土实心砖检验项目及检测方法(表3)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 检测方法 | 备注 |
1 | 密度等级 | GB/T 21144-2023 | GB/T 4111-2013 | |
2 | 强度等级 | GB/T 4111-2013 | ||
3 | 吸水率 | GB/T 4111-2013 | ||
4 | 放射性 | GB 6566-2010 |
注: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5.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检验机构在接收样品时,必须认真检查样品的封样标记是否完好正确以及样品是否完好。
6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7 异议处理
7.1 复查
受检单位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等有异议的,应在检验结果报送前提出,由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的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异议处理,并将处理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检验结果报送后,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等异议的申请。
7.2 复检
7.2.1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7.2.2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的,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经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研究。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组织复检。
7.2.3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复检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复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复检。
7.2.4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申请人办理复检手续之日起十日内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7.2.5 受检单位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备用样品的,应当终止复检,并以初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7.2.6 复检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对与异议相关的检验项目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论及时报送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由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告知复检申请人。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7.2.7 复检费用由申请人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承担本次抽样检验的单位承担。
8 其他
8.1 本细则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8.2 本细则由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