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杨仕钢 ,权利人: 范兰仙拥有房屋坐落于: 砚山县嘉禾二巷15号 ,产权证号:砚国用(2010)第01006号,砚山县房权证城区字第20101040号 ,房产面积: 157.33平方米,土地面积: 120 平方米。用途:城镇住宅用地/住宅。
权利人: 范兰仙于2021年03月07日死亡 申请人杨仕钢 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继承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 2024 年8月21日至 2024 年 9月10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砚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予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砚山县江那镇七乡大道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室,联系方式: 0876-3131901。
特此公告。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