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合法合规兑现产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履行政府承诺,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推动延链补链强链,吸引更多更大更强的优质企业到砚山县投资创业,打造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高端产业链条、供应链条,促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县人民政府决定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产业发展扶持奖励。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砚山县实际,特制定《砚山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依据
为贯彻落实省州产业强省三年行动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1〕2号)和《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25条措施的意见》(文政发〔2021〕15号)精神,合法合规兑现产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
三、主要内容
《砚山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为组织机构,适用原则,适用范围,预算编制、执行和支持方式,资金申报及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共八章。
具体如下:
(一)组织机构。成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发展改革局,由县发展改革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适用原则。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设立,应坚持符合国家产业扶持政策的原则;应当有利于推动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有利于实现县委、县政府确定的产业转型升级的决策部署和目标任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三)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砚山县辖区范围内的一、二、三产重点企业和重点产业项目。
(四)预算编制、执行和支持方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应体现综合预算、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注重绩效的要求,根据产业和社会发展规划、政策要求等编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由财政预算资金和向上级争取到的奖励补助资金组成,专项资金实行闭环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擅自调配和挪作他用。专项资金围绕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用于一、二、三产企业实施项目新建、扩建、技改、延链补链强链以及生产、经营、流通、销售环节的扶持补助,增强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打造全产业链集群。
(五)资金申报及管理。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核,将初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分管副组长复核,根据资金金额按流程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经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资金监督管理使用进行跟踪问效。
(六)绩效评价管理。组织资金申报的部门负责收集已享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的企业绩效评价报告并于次年3月20日前把绩效评价报告报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次年3月底前对上年度享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的企业发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评验收和总结,为次年安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提供依据。
(七)监督管理。建立补助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对补助专项资金开展监督管理。组织资金申报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对补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发现企业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违反专项资金专款用途、违反投资协议等约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停止、追缴所补助资金的相应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奖补专项资金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由砚山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解读材料审定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审定人:白 宇 电话:0876-3012286
联系人:田维梅 电话:0876-3012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