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砚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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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砚山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砚政办规〔202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州驻砚科局级以上单位:

《砚山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814   

(此件公开发布)


砚山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贯彻落实省州产业强省三年行动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延链补链强链,吸引更多更大更强的优质企业到砚山投资创业,打造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高端产业链条供应链条,促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设立砚山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全县一、二、三产的产业发展扶持补助。为加强资金统筹、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发挥产业发展扶持补助专项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成立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发展改革、招商引资财政、农业、工业和商贸流通文化旅游、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的副县长为副组长,云南砚山产业园区管委会、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信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县文化旅游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应急局、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县统计局、县投资促进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核、发放、确认、监管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发展改革由县发展改革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  适用原则


第二条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州及县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以绩效为导向,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和高效。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策导向促进发展。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设立,应坚持符合国家产业扶持政策的原则有利于推动一、二、三融合发展,有利于实现县委、县政府确定的产业转型升级的决策部署和目标任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二)绩效优先总额调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年度总额控制,以提高财政资金效益为中心,结合产业发展需要和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实行动态调整。

(三)公开公平规范有序。建立统一规范的管理流程和跟踪问效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加强管理监督,做到公开透明、公正合理、专款专用、科学监管。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砚山县辖区范围内一、二、三产重点企业和重点产业项目


第四章  预算编制、执行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应体现综合预算、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注重绩效的要求,根据产业和社会发展规划、政策要求等进行编制。

第五条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年度总额控制,除救灾等应急支出外,年度预算执行中不调增专项资金总规模。确需增加的,应视当年财力情况,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安排。

第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的组织部门,于年度预算编审时,在梳理现有补助政策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并报领导小组分管副组长复核后,报县发展改革局汇总次年专项资金需求额度,上报领导小组审核纳入财政预算执行。

本年度有特殊需求未纳入年度预算的,按照程序报批后调整预算安排。财政部门在保障基本运转支出和重大项目支出的前提下,提出年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实行预算执行与预算编制挂钩机制。年度预算执行终了,财政部门会同组织资金申报的部门汇总分析各项补助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对于预算执行偏差较大的专项资金,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相应调整专项资金下一年度预算。

第八条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由财政预算资金成,专项资金实行闭环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擅自调配和挪作他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围绕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用于一、二、三产企业实施项目新建、扩建、技改、延链补链强链以及生产、经营、流通、销售环节的扶持补助,增强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打造全产业链集群。

第十条  专项资金可以采用补助、补贴等支持方式,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探索开展联动支持、滚动发展。


第五章  资金申报及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除优惠政策或投资协议有明确界定的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砚山县辖区开展实际生产经营活动。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四)产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企业经济效益较好

(五)按规定向园区管委会、政府主管部门、统计、财政等部门报送相关报表

(六)未纳入信用黑名单及联合惩戒对象,无其他违法和违规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  资金申报核实及审批。扶持发展补助事项,由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本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纳税证明、相关文件依据及对我县的贡献等有关情况说明。申报材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核,并将初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分管副组长复核后,根据资金金额按流程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经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资金审批后,由产业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财政局按规定流程支付资金,直接划拨到产业项目主管部门,由产业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支付到具体扶持补助的企业。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资金监督管理使用进行跟踪问效。


第六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四条  组织资金申报的部门负责收集已享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的企业绩效评价报告并于次年320前把绩效评价报告报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次年3月底前对上年度享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补助企业发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评验收和总结,为次年安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提供依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补助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对补助专项资金开展监督管理。组织资金申报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对补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发现企业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违反专项资金专款用途、违反投资协议等约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停止、追缴所补助资金的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组织资金申报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对违反财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时限要求整改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开展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在专项资金各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限制申报支持资格等措施,依法依规将其列入申报支持异常名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由砚山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县人民政府2023210日发布的《砚山县工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砚政办规〔20231号)同时废止。


【文字解读】《砚山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图文解读】《砚山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砚山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