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4年食品抽检计划,砚山县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食品进行了抽检。通过抽检,发现有13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食品生产经营主体12家,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砚山县明伟豆腐坊生产的豆芽(生产日期:2023年10月09日)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0月09日,砚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砚山县明伟豆腐坊生产的豆芽(生产日期:2023年10月09日)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 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因上述豆芽已全部销售完,砚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菠菜进行扣押。在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检,当事人表示不申请复检,由于当事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第四条所指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构成涉嫌生产、销售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豆芽)罪,砚山县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件移交公安部门。
二、砚山县维摩乡集市雷XX销售的芹菜(购进日期:2023年10月09日),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0月10日,砚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砚山县维摩乡集市雷xx销售的芹菜(购进日期:2023年10月09日)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因上述芹菜已全部销售完,砚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芹菜进行扣押。在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检,当事人表示不申请复检,砚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食品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现案件已调查完毕。砚山县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由于购进时未严格执行查验义务,导致芹菜不合格,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三、砚山县王顺鲜鱼销售摊销售的鲤鱼(淡水鱼)(购进日期:2023年10月31日)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01日,砚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砚山县王顺鲜鱼销售摊销售的鲤鱼(淡水鱼)(购进日期:2023年10月31日)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地西泮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 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因上述鲤鱼(淡水鱼)已全部销售完,砚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鲤鱼(淡水鱼)进行扣押。在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检,当事人表示不申请复检,砚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食品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现案件已调查完毕。砚山县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由于购进时未严格执行查验义务,导致鲤鱼(淡水鱼)不合格,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四、砚山县王顺鲜鱼销售摊销售的黑鱼(淡水鱼)(购进日期:2023年10月31日)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01日,砚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砚山县王顺鲜鱼销售摊销售的黑鱼(淡水鱼)(购进日期:2023年10月31日)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 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因上述黑鱼(淡水鱼)已全部销售完,砚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黑鱼(淡水鱼)进行扣押。在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检,当事人表示不申请复检,砚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食品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现案件已调查完毕。砚山县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由于购进时未严格执行查验义务,导致黑鱼(淡水鱼)不合格,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五、砚山县兰兰副食店销售的干黄花菜(购进日期:2023年05月30日)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06日,砚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砚山县兰兰副食店销售的干黄花菜(购进日期:2023年05月30日)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因上述干黄花菜已全部销售完,砚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干黄花菜进行扣押。在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检,当事人表示不申请复检,砚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食品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现案件已调查完毕。砚山县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由于购进时未严格执行查验义务,导致干黄花菜不合格,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六、砚山县昌美副食店销售的干黄花菜(购进日期:2023年03月07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06日,砚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砚山县昌美副副食店销售的干黄花菜(购进日期:2023年03月07日)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因上述干黄花菜已全部销售完,砚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干黄花菜进行扣押。在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检,当事人表示不申请复检,砚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食品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现案件已调查完毕。砚山县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由于购进时未严格执行查验义务,导致干黄花菜不合格,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七、砚山县跃辉杂货店销售的干黄花菜(购进日期:2023年10月04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07日,砚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砚山县跃辉杂货店销售的干黄花菜(购进日期:2023年10月04日)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因上述干黄花菜已全部销售完,砚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干黄花菜进行扣押。在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检,当事人表示不申请复检,砚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食品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现案件已调查完毕。砚山县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由于购进时未严格执行查验义务,导致干黄花菜不合格,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八、砚山县隆芬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干黄花菜(购进日期:2023年10月13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07日,砚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砚山县隆芬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干黄花菜(购进日期:2023年10月13日)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因上述干黄花菜已全部销售完,砚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干黄花菜进行扣押。在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检,当事人表示不申请复检,砚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食品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现案件已调查完毕。砚山县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由于购进时未严格执行查验义务,导致干黄花菜不合格,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九、砚山县会芬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干黄花菜(购进日期:2023年11月02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07日,砚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砚山县会芬食品销售的干黄花菜(购进日期:2023年11月02日)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核查时,发现上述同批次的干黄花菜未销售完,砚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实施了现场扣押,共扣押了当事人未销售完的5.9kg干黄花菜。在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检,当事人表示不申请复检,砚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食品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现案件已调查完毕。砚山县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由于购进时未严格执行查验义务,导致干黄花菜不合格,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十、砚山县合佳欢超市销售的小米辣剁椒(生产日期:2023年2月7日)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3月6日,砚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砚山县合佳欢超市销售的小米辣剁椒(生产日期:2023年2月7日)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因当事人在购进剁椒小米辣时,索要了供货商资质、合格证明等资料,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不予立案。经排查,由于生产厂家生产过程工艺控制不严,导致小米辣剁椒不合格。
十一、砚山七都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荷兰豆(生产日期:2024年3月4日)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3月5日,砚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砚山七都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荷兰豆(生产日期:2024年3月4日)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因上述荷兰豆已全部销售完,砚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荷兰豆进行扣押。在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检,当事人表示不申请复检,砚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现案件已调查完毕。砚山县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由于购进时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义务,导致荷兰豆不合格,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十二、文山开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砚山路政小区分店销售的沃柑(购进日期:2024年4月19日)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4月19日,砚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开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砚山路政小区分店销售的沃柑(购进日期:2024年4月19日)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 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因上述沃柑已全部销售完,砚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沃柑进行扣押。在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检,当事人表示不申请复检,砚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现案件已调查完毕。砚山县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由于购进时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义务,导致沃柑不合格,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十二、砚山县怡品汇购物中心销售的淡水鱼(罗非鱼)(购进日期:2023年9月5日)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9月6日,砚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砚山县怡品汇购物中心销售的淡水鱼(罗非鱼)(购进日期:2023年9月5日)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地西泮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因上述淡水鱼(罗非鱼)已全部销售完,砚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淡水鱼(罗非鱼)进行扣押。在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检,当事人表示不申请复检,砚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现案件已调查完毕。砚山县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由于购进时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义务,导致淡水鱼(罗非鱼)不合格,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十三、砚山县稼依镇思玲小吃店销售的馒头(加工日期:2023年9月14日)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9月14日,砚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砚山县稼依镇思玲小吃店销售的馒头(加工日期:2023年9月14日)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因上述馒头已全部销售完,砚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馒头进行扣押。在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检,当事人表示不申请复检,砚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现案件已调查完毕。砚山县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由于不懂法,在制作时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导致馒头不合格,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