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不动产继承登记公告(编号:202442号)
发布时间:2024-08-01 08:53:26     来源: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阅读次数:585

2024年7月30日,继承人郑泽辉因继承被继承人太启香的遗产向砚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相关资料,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继承人郑泽辉因继承被继承人太启香的遗产的继承事实作如下公告:

一、法定继承人

继承人1,郑世阳,男,现住:砚山县维摩乡维摩村民委新街组,系被继承人之配偶。

继承人2,郑泽艳,女,现住:砚山县维摩乡维摩村民委新街组,系被继承人之长女。

继承人3,郑泽凤,女,现住:砚山县维摩乡维摩村民委新街组,系被继承人之次女。

继承人4,郑泽辉,男,现住:砚山县维摩乡维摩村民委新街组,系被继承人之长子。

二、被继承人:太启香,女,因死亡于2022年10月25日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三、被继承人死后留有遗产

死后留有遗产:位于砚山县维摩乡维摩新街(A-(1)-127),不动产权证:《砚集用(2011)第00117号,砚山县房权证维末乡字第20131164号》,产权登记为郑世阳、太启香共同共有,该房屋所有权的二分一为太启香的遗产。

四、继承事项

我们是被继承人太启香的合法继承人(父亲太正清于2008年8月死亡、母亲贺少芬于2008年10月死亡)、配偶郑世阳健在、女儿郑泽艳、郑泽凤、郑泽辉健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的相关规定,并经全体法定继承人协商一致,对被继承人太启香的上述合法遗产达成如下协议:

1、被继承人太启香的配偶郑世阳,子女郑泽艳、郑泽凤自愿放弃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同意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儿子郑泽辉一人单独继承。  

2、由继承人郑泽辉承担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她)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3、在履行本协议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权利予以转移(继承)登记,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024年8月21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砚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二楼审核室

联系电话:0876--3131670  

特此公告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