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30日,继承人唐士钊因继承被继承人唐森辉的遗产向砚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相关资料,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继承人唐士钊因继承被继承人唐森辉的遗产的继承事实作如下公告:
一、法定继承人
继承人1,蒋福文,女,现住:砚山县江那镇大新街九巷,系被继承人之配偶。
继承人2,唐士钊,男,现住:砚山县江那镇大新街九巷,系被继承人之儿子。
继承人3,唐保忠,男,现住:砚山县江那镇大新街九巷,系被继承人之父亲。
继承人4,熊有平,女,现住:砚山县江那镇大新街九巷,系被继承人之母亲。
二、被继承人:唐森辉,男,于2021年05月28日因病在家中死亡。
三、被继承人死后留有遗产
死后留有遗产:位于砚山县江那镇大新街九巷4号,不动产权证:《云(2024)砚山县不动产权第0007604号,砚山县唐保忠房产所有证N0.000619》,产权登记为唐保忠、熊有平、唐森辉、唐喆、唐鑫共同共有,该房屋所有权的五分一为唐森辉的遗产。
四、继承事项
我们是被继承人唐森辉的合法继承人配偶蒋福文、儿子唐士钊、父亲唐保忠、母亲熊有平健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的相关规定,并经全体法定继承人协商一致,对被继承人唐森辉的上述合法遗产达成如下协议:
1、被继承人唐森辉的配偶蒋福文、父亲唐保忠、母亲熊有平自愿放弃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同意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由儿子唐士钊一人单独继承。
2、由继承人唐士钊承担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她)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3、在履行本协议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权利予以转移(继承)登记,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024年8月21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砚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二楼审核室
联系电话:0876--3131670
特此公告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