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
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砚山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砚财农〔2024〕11号)、《砚山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第二批)的通知》(砚财农〔2024〕50号)要求,为切实提高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组织实施好2024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进一步提升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技术应用和生产经营能力,保障重要农产品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结合砚山实际,制定了《砚山县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实施方案》。
二、任务目标
(一)农民合作社培育。2024年我县计划支持农业农村部门参与评定的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示范社5家。
(二)创建1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服务中心。
三、支持对象
农民合作社培育和县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服务中心创建承接主体对象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同时满足以下6个条件。优先支持补助从事粮食油料种植、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或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中作用发挥突出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支持大豆、玉米单产提升整建制农民合作示范社承担单产提升任务。
一是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资源禀赋、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条件相匹配,不片面追求土地等生产资料过度集中或超大规模经营。农民合作社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有准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信息、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信息,相关合同订立规范、信息符合实际。
二是财务管理规范。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账簿齐全,财务报表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三是制度健全有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规范运营。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定了符合实际的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督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有效,有效完善财务、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依法落实一人一票制。
四是生产服务优质。开展标准化生产或服务,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经营信息,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依规实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五是联农带农紧密。农民合作社实有成员名册与成员账户的成员范围一致,实有成员数量高于本县域平均水平;成员账户准确记录每个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成员可分配收益返还比例不低于60%。
六是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四、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支持方式。采取以奖代补、新建后补方式,项目实施完成,验收通过,编制支持补助花名册,一次性直接拨付农民合作社。
(二)支持标准
1.农民合作社培育支持资金37万元。在全县择优对规模适度、财务规范、制度健全、生产服务优质、联农带农紧密、社会声誉良好的5家且为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示范社给予支持,农民合作社奖补资金每家3万元—10万元。
2.创建1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服务中心支持资金10万元。
五、支持范围和内容
(一)开展信息化建设,夯实服务基础。支持农民合作社利用信息化工具提升组织运行规范化水平,应用符合制度要求的财务管理软件,聘请财务会计人员或使用委托代理记账服务,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管理核算。
(二)提升运营质量。支持农民合作社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生产记录档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鼓励农民合作社注册商标,发展绿色、优质、安全的农产品和标准化生产基地,开展品牌化经营,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组建联合社,形成产业规模优势。鼓励农民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办企业,延长产业链条。
(三)支持农民合作社参与技术集成组装方案筛选、熟化,提高大田生产技术到位率。鼓励农民合作社通过应用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模式,带动小农户提升综合生产能力和发展水平。支持农民合作社强化成员管理,通过盈余返还、订单带动、吸纳就业等方式与小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
(四)加强辅导服务供给。按照《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供销社联合社关于做好2024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服务中心创建工作的通知》(云农经〔2024〕2号)要求创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主体提供精准辅导服务,促进内强素质、外强能力。
六、绩效监控和评价
按照相关资金管理要求,做好日常绩效监控工作。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积极做好项目绩效评价、项目推进情况调度,认真总结项目预期成效,收集完善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七、实施流程
(一)项目建设时限:2024年7月—2024年12月。
(二)实施流程安排
1.制定方案(2024年7月15日前完成)。认真调查分析,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砚山县2024年砚山县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民合作社项目实施方案》,报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2.发布公告(2024年7月底前完成)。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原则,及时在砚山县政务网发布“砚山县农民合作社培育遴选公告”,明确主体申报需提交的相关申报材料及申报时限。
3.主体申报(8月15日前完成)。由相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结合实际需要,围绕财务信息建设、提升运营质量、技术集成等支持内容编制项目申报材料,报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农经站)。
4.县级审核(2024年7—8月)。收集梳理各经营主体申报材料,组织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县供销社专家对经营主体申报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实施对象。
5.监督项目实施(2024年9—11月中旬)。一是对照项目实施方案抓好项目监督,保质保量完成农民合作社培育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服务中心创建工作;二是组织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管理人员开展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综合水平。
6.项目检查验收(2024年11月底前)。由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县供销社组成专家验收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进行公示。
7.兑付补助资金(2024年12月底前)。项目验收通过后,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农民合作社账户。
8.绩效评价(2024年12月底前)。认真分析和总结项目实施情况,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和总结材料上报,按时完成系统录入工作。
八、解读材料审定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审定人:昌继明,电话:3122402
联系人:胡锡光,电话:3129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