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宅基地转让引矛盾多方协调化纷争
发布时间:2017-04-26 11:09:38     来源:司法局 阅读次数:2785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17日,盘龙乡拖支白村8组村民杨某到盘龙司法所反映:他于2013年5月将自家的一块宅基地转让给拖支白村七组和八组建活动室,转让费3万元人民币。之后杨某多次向两个村组干部索要转让费,却被村组干部以各种借口搪塞。如今,村组活动室已建好,杨某的转让费却没了消息。

案件焦点

盘龙乡调解委受理申请后,经过多方调查,发现该纠纷久拖不结的主要原因是拖支白七组、八组集体资金较少,不够支付杨某的地基转让费,群众又不愿意筹集资金来支付转让费。

调解过程

盘龙乡调解委着手对该案件进行调解:一是做好拖支白七组、八组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同时做好法律宣传,阐明他们不支付杨某的地基转让费是违约行为,要求两个村组定出期限,兑现转让费给杨某,并在合理范围内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二是做好杨某的思想稳定工作,让他发扬多为家乡做好事的精神,多理解村组干部群众,多作让步。三是联合盘龙村委会干部一起到有关部门争取建活动室补助资金。

调解结果

经过十多天的协调和耐心细致的调解,2016年1月27日,拖支白村七组和八组拿出集体资金加上活动室补助资金,共计36000元,在调解现场交给了杨某。一桩历经三年的纠纷终于落下了帷幕。

案件点评

本纠纷最终得以化解,主要是坚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调查研判,找准“病根”,对症下药

深入调查中,调解人员掌握了纠纷的病症所在,主要是因为村小组集体资金少,多次动员群众也难筹集到资金,不足以支付杨某的地基转让费,以至于拖欠3年也没有支付。如何解决村组干部群众的思想问题,筹集到足够资金,是化解本纠纷的关键所在。

运用法律,讲究技巧,方法得当

《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乡调解委以合同法相关规定法为依据,向村组干部群众做好法律宣传、讲解,阐明不支付杨某的地基转让费是违约行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以“都是家乡人,低头不见抬头见,要多理解村组难处,多为家乡做好事”为情理,做好杨某的思想稳定工作;在兑现转让费的期限和支付违约金的问题上多作让步。通过法理讲解、分别劝导、亲友说服、心理暗示、换位思考等多种方法,做到了“以法示人、以理明人、以情动人”,最终是双方达成了协议,平息了纷争。

重点突破,分步实施,以点带面

在思想工作上抓住了关键人物。本纠纷涉及两个村小组一百余户群众,乡调解委瞄准村干部、群众代表、德高望重的老者做通了他们的思想工作,为化解纠纷奠定了思想基础。

联调联动,多方协调,多管齐下

践行“联调联动、多方协调”的人民调解工作理念,联合国土所、村委会等部门,为拖支白村七组、八组争取到建活动室补助资金8000元,为最终化解纠纷解决了最关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