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莫某的女儿小莫(13岁),砚山县维摩乡炭房社区人。2016年8月8日下午2点48分,小莫在自家屋顶,听到楼下小孩吵闹后,翻越屋顶隔离墙时,不慎碰到10千伏高压线当场触电身亡。小莫(死者)家属莫某与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砚山分公司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这究竟是谁的责任,应该有由来承担这一后果?
【人民调解员说案情】
2016年8月18日,经莫某申请,维摩乡司法所受理了此案,对这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进行调解。
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电线的所有者、经营者,无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此,该案的赔偿是否就应由供电公司全部承担呢?
经调查发现,莫某2016年年初在无任何建房相关手续情况下,私自在公司管辖10千伏高压线旁建房,导致房屋二楼屋顶一角距离10千伏倮可腻线水平安全距离不足1.5米。维摩供电所于2016年8月1日给该房主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提出莫某要高度重视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双方安全和社会正常供电秩序,并要求莫某在安全隐患未消除前,为隔离安全隐患在房顶上砌2.7米高的档墙防止人员入内,莫某接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对安全隐患进行砌墙隔离,但所砌档墙不符合要求只有0.7米左右,致使死者翻墙触电身亡。受害人小莫作为成年人,明知自家屋顶有高压线路,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莫某作为房主,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及电力主管部门的许可,擅自在架空高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且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同时未按供电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具有较大过失,是造成受害人小莫触电死亡的主要原因。
被申请人供电公司在正常巡查线路的情况时,疏忽大意,未能掌握到莫某对安全隐患整改是否整改完毕,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由于双方都有过错,对该案件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调解协商,双方达成协议,莫某拿到了由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砚山分公司支付6万元的赔偿金。
【你不知道的法律规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1至10千伏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5米。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21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危及电力线路及人员安全的行为”
本案中,房主莫某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规建房行为,致使其房屋楼顶与事故高压线的最小距离仅为1.4米,远远小于行政法规规定的5米距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应该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