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产品企业准入标准准则
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要求把"三农"发展置于优先位置。对此,作为聚焦"三农"、将前途命运系于"三农"、力求在"三农"领域大展宏图的涉农企业,务必因势而谋、应势而动、顺势而为。即涉农企业应自觉将企业和公司的发展理念、目标追求、日常生产经营决策、具体活动内容等集中统一到乡村振兴的大势之上、大局之中,确保"乡村振兴因我而得力,我因乡村振兴而受益"。概而言之,乡村振兴要求涉农企业呈现新状态,展现新作为,焕发新气象。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一)目标与实施步骤
通过加大农业生产投入品监管,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管理制度,在全市逐步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禁止有毒、有害农产品销售,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证上市销售农产品达到无公害农产品安全标准。按照全面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先易后难、先常规后特殊、先大宗后个别、先示范后推广,从蔬菜、水果、畜禽产品、花卉产品开始,先在重点批发市场、超市试点,再逐步向全市所有农产品市场延伸。
(二)检测机构和检测项目
1、实行免费抽检。从事农产品安全检测的机构,对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实行免费抽检,不得收取费用。
2、检测机构
(1)砚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和砚山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站,以及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生产或上市销售的农产品进行例行检测和监督抽查。
(2)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批发市场、超市要设立专用检测室,配备符合检测要求的速测仪器和2名以上检测人员,开展日常自检工作。
(3)批发市场、超市检测室的检测人员由市县(区)农业部门组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接受农业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4)市、县(区)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要对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超市等设立的质量检测室加强管理。各检测室要进行公正、公平、科学监测,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准确。
3、检测项目。凡进入实行准入制度市场的农产品,没有证明其质量安全状况的,需做以下检测:
(1)蔬菜、水果类:检测有机磷类、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
(2)畜禽类:检测瘦肉精、黄胺及激素类含量。
(三)市场准入六项制度
1、实行产地准出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重点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并上市销售的农产品,经自检或委托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检测不合格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处理的,应就地销毁。
2、实行入市验证检测制度。入市免检:对获得无公害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的农产品,凭有效证明或专用标志免检进入市场销售;对具有“三章两证”的猪肉产品和附带检疫证(章)的其他畜禽产品,免检入市销售;国外入境农产品凭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免检入市销售。
索证抽检:对具有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农产品,应进行索证查票,核查清楚,品证对应,物票相符,方可入市销售。对其质量安全状况有疑义的,应进行抽检。经抽检合格,方可入市销售。
现场检测:对无质量合格证明的农产品,进入市场前,由批发市场、超市进行现场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交易。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3、实行不合格农产品退市制度。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该产地的相应农产品,在6个月内禁止进入我市市场销售,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4、实行质量安全结果公示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应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对入市销售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农产品产地、品种名称、检测结果、质量安全状况等。
5、实行标识和包装管理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经销的单位和个人,对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附加标识的农产品,应进行包装或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标识上要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生产者或销售者等内容。
6、实行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要对其经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向消费者做出承诺,要建立进销货台账,记录保存相关票证,以便进行质量追溯。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要对检测结果负责。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不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不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的,有关部门要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伪造检测结果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准入标准及要求
(一)食品饮料类目资质标准
(1)经营大类:食品、饮料、酒类、茶类
类目:食品饮料(茗茶/地方特产/进口食品/休闲食品/粮油调味/饮料冲调/熟食腊味)
(2)申请入驻商家及品牌要求:
酒类商标处于“注册申请受理”状态(即“TM”商标)时,注册申请时间须满六个月;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提交的所有资料需加盖入驻公司公章。
(3)资质材料要求:
A. 卖家为生产厂商(品牌方)的:
商标局下发的商标注册证或者商标受理书;卖家持有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应与实际食品一致)复印件;卖家若经营酒类,还需提供卖家持有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或《酒类零售许可证》、《酒类批发许可证》、《酒类产销许可证》)复印件;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的检测报告(送检产品也需于一年内生产)
B. 卖家为经销商:
商标局下发的商标注册证或者商标受理书;卖家持有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食品生产厂商持有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应与实际食品一致)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卖家若经营酒类,还需提供卖家持有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或《酒类零售许可证》、《酒类批发许可证》、《酒类产销许可证》;如果涉及委托加工的,则提供品牌商给生产厂商的《委托加工协议》复印件,以及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涉及到中间商授权的:提供每个中间商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如经营酒类,提供每个中间商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酒类流通备案;以及完整的经销授权;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的检测报告(送检产品也需于一年内生产)
(4)其他资质证件
①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适用于声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适用于标记农产品产地的农产品;
②绿色食品认证证书适用于声称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食品;
③有机食品认证证书适用于声称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食品,有机转换证书无效(声称有机的进口食品,需要提供中国有机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机认证);
④如果产品质检采用有机或者绿色产品标准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