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级历年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以及《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 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发布工作的通知》(〔2024〕—33)通知要求,本级政府应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向社会和公众报告全年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情况,现将砚山县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砚山县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各项规章制度的指导和约束下,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促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积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保障群众获取政府信息。
1.围绕稳经济、增动能、惠民生加强信息公开。砚山县各级各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各级各类政策,并根据各个单位实际,积极出台并公开各类政策文件共147个。
2.持续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砚山县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推进住房保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领域信息规范公开;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利用县政府门户网站开设并完善法定主动公开栏目设置,通过分门别类积极规范公开以上重点领域相关信息共计2028条。
3.有序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分领域编制发布本地卫生健康、供水、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适用主体清单;督促列入适用主体清单的本地公共企事业单位规范公开有关信息。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开设“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栏目,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适用主体清单7份,公开相关信息24条。
4.开展基层政务公开“回头看”。对已经发布的有关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进行查缺补漏、更新完善,结合实际编制发布新增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开设“基层政务公开”专栏,集中发布目录,并按照上级要求,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中增加“自然资源领域”目录,使目录不断完善。同时,加强沟通对接,督促其他单位结合实际编制发布新增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5.推动重大行政决策公开。严格落实《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有关要求,督促各级各部门公开本地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的目录、标准;及时公开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意见征集结果及采纳情况。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开设“重大决策预公开”栏目公开重大行政决策的目录、标准38条;公开征集结果及采纳情况75条。
(二)规范办理依申请公开,保障特定法人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的权利。
按照条例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修订)》规定,依法依规做好答复办理工作。2023年,累计受理依申请公开12件,均进行了认真研判和办理,办理程序规范,答复形式规范,答复内容规范,做到依法履职,未引起行政诉讼。
(三)加强政府信息管理,确保科学规范有序。
进一步规范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指定栏目集中发布;公开发布的公文严格规范标识公开属性;巩固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公开成果,按照国家和省州明确的网页版式、下载版式、文本格式及专栏布局要求集中发布并动态调整更新。全年编发《砚山县人民政府公报》12期。制定“三审三校”制度,严格执行“三审三校”,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确保公开的信息安全。
(四)建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拓展信息公开的深度和广度。
一是持续升级改版县政府门户网站,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网站栏目、功能进行增删,持续优化法定主动公开栏目设置,优化版面设计,改善专题栏目设计,让县政府门户网站更易用、更实用,搭建好信息公开“主阵地”平台。二是持续加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答复办理工作,加强日常指导督办,加大核实查处力度,做到依法依规,严格规范答复格式,不断完善和规范中国政府网留言办理答复,提高服务意识,认真做好解释,确保群众支持、理解、满意。2023年,共办理群众来电来访2481件,全部办结完成,办结率100%,无超期办理情况发生,按期办结率100%。三是持续加强全县20个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的监管力度,充分利用新媒体优势,在积极发布、宣传、解读各级政策,回应社会关切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确保所有账号达到14天有内容更新的要求,杜绝“僵尸号”、错敏信息情况发生。
(五)严格落实信息公开责任,加大督促检查力度。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信息公开负责机构、分管领导、负责人,确保信息公开有机构承担,有人员负责。二是加大了培训力度,特别是加强对条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学习,确保信息公开规范化、科学化。三是加强了内容安全审查,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机器扫描检测等手段,杜绝个人信息泄露、错敏信息情况发生。四是加强了对政务新媒体的督促监管,加强审核把关,严格政务新媒体的开办、备案、注销程序,责令关停无力运行的政务新媒体。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4 | 6 | 18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37412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1454 | ||
行政强制 | 73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5175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12 | 0 | 0 | 0 | 0 | 0 | 12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7 | 0 | 0 | 0 | 0 | 0 | 7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5 | 0 | 0 | 0 | 0 | 0 | 5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12 | 0 | 0 | 0 | 0 | 0 | 12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各级行政机关对条例的认识还不够。各级干部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认识还不到位,怕公开后暴露问题、怕麻烦、怕引起投诉上访等问题,导致不敢公开,只把政府信息公开当作是上级部门交给的任务,平日满足于仅发布新闻信息,没有主动去研究、主动去对照条例进行公开。二是信息公开的程序不规范。信息公开缺乏系统性、规范性,特别是法定的一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项目信息等,没有严格的进行规范和公开,整改情况时有发生。三是重视程度不够,工作队伍不稳定,信息公开工作没有连续性。信息公开的分管领导和负责人频繁更换,工作刚步入正轨就换人,全盘抓好信息公开工作难以统筹。四是政策解读仍需要加强,部分职能部门公开政策和解读回应不多、不到位,解读质量不高,水平不高,传达上级政策不主动、不及时。
(二)下一步改进措施。
一是要强化培训学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涉及面广,影响深远,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做到人人必会信息公开,把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做好所有工作的基础,熟悉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用好这项制度安排,将依法治国、法治政府体现在信息公开中的点点滴滴。二是信息公开要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由条例衍生出来的规定、规章有很多,对信息公开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条例和规定、规章就是我们做好工作的行动指南,只有学懂弄通,信息公开才能科学规范、井井有条、不走样。三是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府信息公开与依法行政有着密切的联系,都是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各级行政机关都要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人员负责、有经费保障。四是要持续加大政策解读力度,充分利用好各类媒体平台,大范围解读、高质量解读、持续深化解读,让国家政策落地落实,惠民利民政策落到实处,增进民生福祉。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023年度本机关未收取信息公开的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