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砚山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为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全文进行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3月6日前反馈至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李星锐
联系电话:0876-3131214 。
电子邮箱:122513574@qq.com。
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27日
砚山县2023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
补贴发放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砚山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条件
2019年1月之后通过公租房申请审核,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砚山县常住户口,在砚山县中心城区或平远镇镇区租房居住1年以上,与房东签订租房协议,并产生租金;
(二)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砚山县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022年砚山县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为3432元)70%以下,即2402元以下;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四轮机动车辆登记;
(四)非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家庭;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限到场办理,否则不予办理;
(六)其他规定的条件。
二、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拟发放对象补贴时间
砚山县2023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公租房申请轮候家庭。实际发放以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基数为准。
补贴时间为:2023年1至4季度,按季度发放。
三、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及方式
(一)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低保户: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为6元/人/月/平方米,每人每月租赁补贴=15平方米×1人×6元=90元。
非低保户: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为5元/人/月/平方米,每人每月租赁房补贴=15平方米×1人×5元=75元。
补贴发放人数为:家庭成员少于4人(含4人)的,按实际人数发放租赁补贴;家庭成员多于4人的,按4人发放租赁补贴。
(二)租赁补贴发放方式
2023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按季度独立进行发放,经初审、复审、公示、入户抽查(不低于发放数的30%)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按季度打入发放家庭银行账户。第一季度办理租赁补贴登记后只能领取第一季度补贴,第二季度办理租赁补贴登记后只能领取第二季度补贴以此类推。
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程序和时间安排
砚山县采取“轮候家庭筛选、公示无异议、签订协议、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的方式发放租赁补贴,由砚山县住房管理中心组织发放。2023年3月25日前完成1季度的租赁补贴发放工作,2、3、4季度的租赁补贴分别在6月25日前、9月25日前和12月25日前发放完毕,具体安排如下:
(一)轮候家庭筛选(2023年3月10日前)。对公租房轮候家庭进行筛选和信息比对,包括房产、收入、车辆筛选,将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清除,最终确定拟发放租赁补贴名单。对2023年3月以后新增加的轮候家庭,将适时进行筛选和信息比对。
(二)公示公告(2023年3月10日前)。将公示名单在砚山县政务网、砚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公示栏公示,并同时将租赁补贴发放事项向社会公布,新增加的轮候家庭分别在6月、9月和12月公示。对举报家庭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清退,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下一程序。
(三)签订协议(2023年每季度最后一月中旬)。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激活后的社会保障卡到指定地点签订租赁补贴协议,明确补贴标准、发放期限和停发补贴事项及违约责任等,新增加的轮候家庭将及时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在《砚山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名册》签字。
(四)银行划转租赁补贴(2023年3月底、6月底、9月底和12月底)。砚山县住房管理中心将个人信息、租赁补贴发放名册录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平台,并将款项按时全部划入申请人社会保障卡。
五、相关要求
(一)砚山县2023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为:2019年1月之后通过公租房申请审核且未实物配租,同时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
(二)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在规定时限内未到场办理相关手续,则视为自动放弃租赁补贴。
(三)不予办理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的几种情形:
1.借住他人住房未产生租金的;
2.租房地址不在砚山县城区的;
3.家庭住房、收入、财产等发生改变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4.家庭直系亲属之间相互借住、租住房屋的;
5.超过规定时限不到场办理或提交资料不齐全、错误的;
6.因申请人联系电话变更,未到砚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导致无法及时联系而错过办理的;
7.有房源分配但拒绝办理实物配租的;
8.提供虚假证明及材料和不配合核查人员入户抽查的。
(四)由县公安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负责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低保领取情况、车辆、房产、公职人员情况等信息进行审核;江那镇、平远镇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相应证明。各部门要配合做好租赁补贴发放工作,以“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把关,为租赁补贴资格确定提供审核依据。
(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信息审核、录入、资金拨付工作,确保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准确无误。
(六)申请人故意隐瞒家庭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经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的,取消其租赁补贴资格,已领取租赁补贴的责令退还,其家庭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七)在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附件:砚山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协议书
附件
档案号: 公
编号:2023YSZLBT: 季度
砚山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协议书
甲 方:砚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经办人: 电 话:3131214
乙 方: 身份证号:
经甲方初步审核,乙方符合《砚山县2023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及有关规定,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发放租赁补贴时间为2023年 月至2023 月止,补贴额度为低保户90元/月/人,非低保户75元/月/人。乙方符合租赁补贴发放 人。
二、签订协议后,甲方完成入户调查并经公示无异议,甲方将租赁补贴存入乙方银行账户(需保证银行账户能正常使用)。在发放租赁补贴期间,如乙方将存折账户进行挂失或销户等情况,乙方应在发放当月租赁补贴前10日内书面告知甲方,否则未能按时领取租赁补贴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承诺办理住房租赁补贴所涉及的证明、证件及相关资料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因申请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砚山县住房保障审核执行年度审核制度,乙方自获得住房保障资格后,如家庭成员、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动需及时报甲方进行更改。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已发放的补贴须退还甲方,并取消住房保障资格,五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一)乙方虚报、瞒报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骗取住房保障的;
(二)补贴发放期间住房保障部门查实乙方收入、财产等超出砚山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的;
(三)不如实向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的;
(四)已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协议签订时间: 202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