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案》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能力,拓宽农业经营主体抵押质押物范围,推动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促进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工作。
二、《方案》主要内容
(一)工作重点。
1.探索建立和完善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业务具体办理流程和抵押登记制度。
2.探索建立和完善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风险防范机制、抵押资产处置机制。
3.坚持以点带面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工作。
(二)工作措施
1.适用主体。适用主体为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较高的大中型、小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业设施产权权属清晰并取得合法权证,相应手续合法齐备,相关费用已缴清,不存在权属争议。
(2)剩余经营期限应长于贷款期限;
(3)依法合规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
(4)企业法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农民合作社主要发起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无参与民间高息借贷、高风险投机和涉黑等行为,无重大涉诉或债权债务纠纷等事项,近两年无环保和食品安全及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5)借款人合法获得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权属关系明晰、无异议;社员以现金等非土地经营权出资成立农民合作社的,社员合法获得并拟抵押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权属关系明晰、无异议,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以及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2.产权确权颁证。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机关为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3.产权抵押登记。农业设施产权抵押登记部门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4.价值评估机制。合作银行可采用外部评估、内部评估、协议作价等方式,合理确定抵押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的价值。
5.产权流转交易。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平台,开展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等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工作。
三、解读材料审定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审定人:袁 正,电话:3122402
联系人:卢文琴,电话:313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