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2023-01-14-00000008
  • 文 号
  • 信息来源政府办
  • 发布时间2023-01-14 09:35:1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州驻砚科局级以上单位:

《砚山县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砚山县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能力,拓宽农业经营主体抵押质押物范围,推动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决定开展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州经济金融和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市场化原则,充分运用我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以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为着力点,扩大农村有效抵押担保物范围,推动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持续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能力和水平,为强化我县现代农业基础支撑,做大做强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

二、工作重点

(一)探索建立和完善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业务具体办理流程和抵押登记制度。

(二)探索建立和完善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风险防范机制、抵押资产处置机制。

(三)坚持以点带面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工作。

三、工作措施

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是指以农村农业设施产权作为主要抵押担保方式,由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发放的贷款,用于经营主体在承包或流转土地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一)适用主体。鼓励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提供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金融产品。为控制金融风险,适用主体为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较高的大中型、小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农业设施产权权属清晰并取得合法权证,相应手续合法齐备,相关费用已缴清,不存在权属争议。

2.剩余经营期限应长于贷款期限;

3.依法合规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

4.企业法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农民合作社主要发起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无参与民间高息借贷、高风险投机和涉黑等行为,无重大涉诉或债权债务纠纷等事项,近两年无环保和食品安全及其他违法违纪记录。

5.借款人合法获得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经营权,权属关系明晰、无异议;社员以现金等非土地经营权出资成立农民合作社的,社员合法获得并拟抵押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权属关系明晰、无异议,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以及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参与的合作银行应根据本方案制定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的推进方案。

(二)产权确权颁证。

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机关为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建立由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县政务服务局、县自然资源局、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农业设施联合审查小组,经县农业设施联合审查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向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颁发《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

(三)产权抵押登记。

经营主体可以用农业设施所有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农业设施所有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农业设施产权抵押登记部门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共同到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完成抵押登记后,向抵押人颁发《农业设施所有权抵押登记证》,同时在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进行登记备案。

(四)价值评估机制。探索建立全县统一的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价值评估制度,培育市场化的专业评估机构。拟定第三方或资产评估部门评估出具的指导价,作为评估参考价值。合作银行可采用外部评估、内部评估、协议作价等方式,合理确定抵押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的价值。

(五)产权流转交易。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平台,开展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等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工作;建立县、乡二级服务系统,扩展业务覆盖范围;积极做好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工作,促进农村产权交易公开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六)风险控制措施。农业设施产权抵押登记后,无论登记的主债权是否到期,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借款人必须先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并经抵押权人确认无误后,出具申请注销抵押权登记的书面材料,抵押权人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农业设施产权已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期内不得向抵押权人以外的银行申请二次抵押贷款。

(七)完善抵押融资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在农村开办分支机构,设立服务网点,结合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推行农业担保、农业保险及信贷与担保相结合的银保互动融资等金融服务,自行评估、自行承担风险。

(八)抵押物处置方式。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清偿债务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合作银行可以通过再流转等合法途径处置已抵押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通过折价、司法拍卖、变卖抵押等合法途径处置已抵押的农业设施产权,所得价款由银行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农村承包土地所有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使用权优先购买权。

(九)纠纷处理方式。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双方发生纠纷的,可通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调解解决,农业设施权被侵害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解决。对具体的纠纷处理,由所辖乡(镇)人民政府按管辖权管理调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支持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制。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金融办、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牵头,会同县自然资源局、人砚山县支行、县法院等单位及合作银行,建立联合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协调推进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优化金融服务。合作银行要积极探索专项贷款产品,优化业务流程,完善风险管控措施,为经营主体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对积极参与的合作银行,根据当年发放相关贷款等情况在年度金融考核中给予适当加分。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知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合作银行要建立推广机制,引导经营主体积极运用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缓解融资难问题。

本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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