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文字解读】《砚山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1-14 10:35:14     来源: 阅读次数:2997

一、《管理办法》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能力,拓宽农业经营主体抵押质押物范围,推动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促进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工作。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设施管理,维护农业设施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农业设施权能,促进砚山县现代农业发展,按照中央和省、州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有关设施农业发展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设施是指以下设施。

(一)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包括:标准化钢架大棚,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规模化养殖中的畜禽舍、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等。

(二)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附属设施,包括:标准化生产附属设施,冷库等。

(三)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包括:粮食烘干设施、仓储设施和大型农机具存放库房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设施所有权(见附件),是指农业设施所有权人投资建设形成的农业设施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经依法登记,由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农业设施所有权证予以确认。

农业设施所有权证,是农业设施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农业设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凭证。此证仅限于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仅用于银行贷款抵押,不作为国家、集体征占地时的地上物补偿依据。

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业设施所有权的登记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含村委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申请资料及设施现场的勘验审核等相关具体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负责认定农业设施所占土地权属。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申请人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建立县农业设施联合审查小组审查机制,由县政务服务局、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县自然资源局、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等组成农业设施联合审查小组,经联合审查小组审核同意后,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颁发《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

第七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查、据实登记、设施与用地一致的原则。

农业设施所有权证按栋(座、处)进行颁发。

第八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抵押登记。

第九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证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农业设施名称;

(二)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姓名或名称;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四)农业设施地址;

(五)农业设施建成时间、类别、面积、涉及流转土地面积、使用年限、四至界限等;

(六)农业设施用地的性质、来源和属于土地流转的土地流转合同主体及编号、面积、流转起止日期、四至界限等;

(七)农业设施固化配套设备名称、数量、购置时间;

(八)农业设施平面图、地理坐标;

(九)登记机关、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

(十)变更登记情况;

(十一)其他应注明的事项。

第十条  办理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农业设施所有权权属清晰;

(二)土地获得乡(镇)批准同意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相关备案信息录入“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并纳入监管;

(三)农业设施按照乡(镇)批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规划建设、使用;

(四)农业设施用地的剩余经营期限1年及以上(租赁资金支付期限内),且地租费用一次性支付1年以上。农业设施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年限;不得超过流转年限;不得超过租金支付年限;选择以最短一个年限颁证,原则上任意年限低于1年不予颁证;

(五)农业设施建成后,必须经设计、监理、建设方、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验收达到合格以上。

第十一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二)初审查验。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资料提交县农业设施联合审查小组进行联审;不符合规定的,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三)审核公告。县农业设施联合审查小组在接到申请资料10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审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联审并现场查验,符合条件的,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四)登记入册。经公告无异议的,记载于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簿,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证。

第十二条  办理农业设施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业设施权属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

(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及足额支付土地流转费凭证;

(四)土地获得乡(镇)批准同意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及相关信息已录入“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

(五)农业设施按照乡(镇)批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规划建设、使用证明资料;

(六)农业设施规划平面图及实地照片资料(含电子图);

(七)农业设施及固化配套设备数量及规模;

 (八)农业设施建成的验收报告。

第十三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经初始登记,由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颁发《砚山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农业设施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发生变化的;

(二)农业设施现状等发生改变的;

(三)因土地流转延期导致农业设施所有权有效期延长的。

第十五条  办理农业设施所有权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砚山县农业设施权属证申请表);

(二)农业设施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变更事项的证明资料;

(四)农业设施所有权证原件。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设施所有权证失效。

(一)农业设施所有权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农业设施灭失的;

(三)农业设施用地协议终止或土地被依法征收的;

(四)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证失效的,由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回注销。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的,由原登记机关注销,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用于抵押贷款的,应办理抵押登记。农业设施产权抵押登记部门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第十九条  办理农业设施所有权抵押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农业设施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

(三)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四)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

(五)拟抵押农业设施所有权价值证明文件(价值评估报告);

(六)在抵押农业设施所有权证时,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同时进行抵押;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在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共同到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受理申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向抵押人颁发《农业设施所有权抵押登记证》,同时在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二十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应向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补发。按初始登记程序,逐级提交资料,经审核后,报请原登记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第二十一条  办理农业设施所有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业设施所有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二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证办理抵押、换发、补发的,应当在农业设施所有权证“变更登记情况”中注明“已抵押”“换发”“补发”等字样。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对流转的土地及抵押的农业设施所有权物负责监管。

第二十四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机关对农业设施相关档案资料实行一证一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砚山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由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监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

三、解读材料审定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审定人:袁  正,电话:3122402

联系人:卢文琴,电话:313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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