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案件情况:2024年10月2日,砚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砚山县怡警苑南门路段巡查发现,杨某某驾驶云HDXXX23号小型轿车通过滴滴出行软件平台从兴建水泥厂北侧载客4人至七都广场,经调查,杨某某驾驶云HDXXX23号小型轿车通过滴滴出行软件平台(司机端)接单,订单时间为:2024年10月2日09时49分,订单起点为:兴建水泥厂—公交站,终点为:七都广场,平台显示乘客乘车费用为31.21元,云HDXXX23号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杨某某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处罚单位:文山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砚山大队
处罚时间:2024年10月14日
是否公示:是
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