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应金:
我局于2024年8月30日对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砖混住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2013年10月至今,在江那镇文化路100号附57号(七乡花园A区)处建设三层砖混结构住房,实际建成建筑面积345.93平方米,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砚私规(2013.058号)批准建设规模80.66平方米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砖混住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规划许可变更申请,依法作出变更决定:”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张应金询问笔录原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王丽勋询问笔录原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
3.现场勘验笔录原件1份;
4.《砚山县自然资源局证据提取复制单》原件2份;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砚私规(2013.058号)复印件1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砚国用(2013)第00288号复印件1份;
7.《张应金户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文山环宇测绘有限公司砚山分公司(编号20240411)原件1份;
8.《张应金户用地地区位置图》复印件1份;
9.文山金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计说明》原件2份;
10.文山联信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危险性鉴定报告》原件1份;
11.中叙设计集体有限公司《张应金自建房设计方案》原件1份;
12.《关于张应金违法建设行为规划认定意见》原件1份;
13.云南予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2010年至2024年私人自建住宅价格分析》复印件1份;
14.其他资料。
我局已于2024年10月14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自愿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按照《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4、5、6、12条、《砚山县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划类)量化试行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处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80. 66平方米建设工程造价72594.00元百分之九的罚款,合计陆仟伍佰叁拾叁元肆角陆分(¥:6533.46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规定,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砚山县自然资源局财务室将罚款缴纳至砚山县财政局国库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砚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高武云 权永海
电 话:0876-3129352
地 址:砚山县民族文化体育中心3号楼6楼(612室)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