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柯XX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经营案
案由: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经营
案源: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查发现。
违法事实、证据: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柯XX于2023年3月6日在砚山县城市规划区道路第一小学路段,未经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批准,擅自用电动三轮车占用城市道路经营水果,当事人的行为影响了该路段过往车辆的通行和城市市容市貌。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证据资料(图片、影像资料)、询问当事人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存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声明》、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为证。
违反法律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3月7日下发《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砚城乡执罚先告字〔2023〕第CX027号),告知当事人柯XX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柯XX有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柯XX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于当日签署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相关权利的声明。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局调查核实的事实,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柯XX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情况:已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