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
案件情况:2023年2月7日,砚山县交通运输局2名执法人员在砚山县汽车客运站路段检查发现,当事人王某某驾驶云HDXXX93号车从文山金兰酒店旁、花果山立交桥旁等地载客4人至砚山,驾驶员与其中4名乘客口头协议每人20元、25元钱的车费,到目的地之后支付,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经调查王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处罚结果:罚款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处罚单位:砚山县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3年2月13日
是否公示:是
砚山县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中心
2023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