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XX驾驶车辆运输散装货物未密闭案
案由:驾驶车辆运输散装货物未密闭
案源: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查发现。
违法事实、证据:经调查核实,2023年3月1日,当事人王XX驾驶车牌号为云26·XXXXX的拖拉机,在城市规划区壮山水泥厂路段运输砂石未严密封闭,在运输路途中粉尘飞扬,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证据资料(图片、影像资料)、询问当事人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存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声明》、当事人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为证。
违反法律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3月2日下发《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砚城乡执罚先告字〔2023〕第B1-013号),告知当事人王XX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王XX有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王XX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于当日签署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相关权利的声明。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结合调查核实的事实,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王XX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情况:已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