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一)砚山县行政区域内凡需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2.申请事项不适用该许可或者不属于属地管辖范围的。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三十四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具体内容可通过砚山县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站查询,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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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机构
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四、办件类型
类型:承诺件;
方式: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严格控制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准的有关文件,到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保证金和交通管理费。
2.因抢修地下管线急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可先行掘路施工,同时报告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3.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五年内禁止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三年内禁止挖掘。禁止在每年十一月五日至翌年三月十五日和全市重大活动前十五日到活动结束期间进行挖掘。确需挖掘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挖掘手续。经批准挖掘的,加收一至三倍挖掘修复费。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申请书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加盖单位公章。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 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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