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一)在砚山县行政区域内凡需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2.申请事项不适用该许可或者不属于属地管辖范围的。
二、适用对象
砚山县行政区域内凡需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公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三、办理依据
(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
第三十四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四、实施机构
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一)受理人
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一楼审批室服务窗口的接件人员。
(二)
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
(三)
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
六、审批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严格控制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准的有关文件,到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保证金和交通管理费。
2.因抢修地下管线急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可先行掘路施工,同时报告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挖掘手续。
3.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五年内禁止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三年内禁止挖掘。禁止在每年十一月五日至翌年三月十五日和全市重大活动前十五日到活动结束期间进行挖掘。确需挖掘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挖掘手续。经批准挖掘的,加收一至三倍挖掘修复费。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2.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3.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
4.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申请材料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数量 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
1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申请书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加盖单位公章。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