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一)申请内容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在砚山县行政区域城区内《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需要办理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包括城市桥梁上)的审批。
(二)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在砚山县城区范围内,有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通过城市道路(包括城市桥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车辆通过城市道路过程中,应采取保护或恢复措施,对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共设施进行保护和恢复。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3.申请材料存在不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在砚山县行政区域城区内需要办理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包括城市桥梁上)审批事项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第四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四、实施机构
本许可实施机构为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
五、许可人员
(一)受理人
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一楼审批室政务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
(二)经办人
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
(三)决定人
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
六、许可条件
新办
1.予以许可的条件
(1)履带车、铁轮车需通过城市道路(包括经过城市桥梁)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包括经过城市桥梁)上行驶的;
(2)申请人具有法定资格,具备从事许可证所指活动的行为能力;
(3)申请人必须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许可证的材料;
(4)申请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5)申请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
2.不予许可的情形
(1)履带车、铁轮车直接在城市道路(包括经过城市桥梁)上行使的;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3)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4)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
(5)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依申请变更
1.准予变更的条件
(1) 变更人必须具有法定资格,具备从事许可证所指活动的行为能力;
(2)变更人必须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许可证的材料;
(3)变更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变更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
2.不予变更的情形
(1)事项已经批准或核准的;
(2)变更后侵犯群众利益的。
(三)补证
1.申请材料齐全的;
2.已经通过行政审批并登记备案的;
3.申请人具有法定资格。
(四)延续
1.申请人必须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许可证的材料;
2.已经通过行政审批并登记备案的;
3.申请人具有法定资格;
4.申请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5.申请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
(五)依申请撤销
1.申请人提出申请的;
2.申请人具有法定资格。
七、申请材料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表1)
序
号
提交材料名称
材料
形式
数量要求
材料来源
新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