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在云南省砚山县行政区域城区内《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需要办理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包括城市桥梁上)的审批手续的公民、企业及其他组织。
不予受理的情形:不符合法定情形或不属于本审批机关受理范围的。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第四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三、实施机关
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四、办件类型
类型:承诺件;
方式: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1.予以许可的条件
(1)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包括经过城市桥梁)上行驶的;
(2)申请人具有法定资格,具备从事许可证所指活动的行为能力;
(3)申请人必须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许可证的材料;
(4)申请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5)申请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
(1)履带车、铁轮车直接在城市道路(包括经过城市桥梁)上行使的;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3)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4)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
(5)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1.准予变更的条件
(1) 变更人必须具有法定资格,具备从事许可证所指活动的行为能力;
(2)变更人必须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许可证的材料;
(3)变更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变更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
2.不予变更的情形
(1)事项已经批准或核准的;
(2)变更后侵犯群众利益的。
(三)补证
1.申请材料齐全的;
2.已经通过行政审批并登记备案的;
3.申请人具有法定资格;
(四)延续
1.申请人必须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许可证的材料;
2.已经通过行政审批并登记备案的;
3.申请人具有法定资格;
4.申请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5.申请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
(五)依申请撤销
1.申请人提出申请的;
2.申请人具有法定资格。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表1)
序 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材料 形式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新办 | 补证提交材料 | 变更提交材料 | 延续提交材料 | 依 申请 <p st="" ="" <="" 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