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一)申请内容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在云南省砚山县行政区域城区内因自建设专用道路、管线需要与公用设施连接的,可以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在云南省砚山县城区范围内,有自建设专用道路、管线需要与公用设施连接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3.申请材料存在不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在云南省砚山县行政区域城区内需要办理自建设专用道路、管线需要与公用设施连接审批事项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三、办理依据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自行建设的专用道路、管线等,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连接时,应当符合城市建设专业规划并经城建主管部门批准。
四、实施机构
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五、许可人员
(一)受理人
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政管理股工作人员。
(二)审查人
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政管理股负责人。
(三)决定人
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分管领导。
六、许可条件
1.予以许可的条件
(1)自建设专用道路、管线需要与公用设施连接;
(2)申请人具有法定资格,具备从事许可证所指活动的行为能力;
(3)申请人必须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许可证的材料;
(4)申请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5)申请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
2.不予许可的情形
(1)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2)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3)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
(4)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依申请变更
1.准予变更的条件
(1)变更人必须具有法定资格,具备从事许可证所指活动的行为能力;
(2)变更人必须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许可证的材料;
(3)变更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变更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
2.不予变更的情形
(1)事项已经批准或核准的;
(2)变更后侵犯群众利益的。
(三)补证
1.申请材料齐全的;
2.已经通过行政审批并登记备案的;
3.申请人具有法定资格。
(四)延续
1.申请人必须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许可证的材料;
2.已经通过行政审批并登记备案的;
3.申请人具有法定资格;
4.申请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5.申请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
(五)依申请撤销
1.申请人提出申请的;
2.申请人具有法定资格。
七、申请材料
自建设专用道路、管线需要与公用设施连接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表1)
序 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材料 形式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新办 | 补证提交材料 | 变更提交材料 | 延续提交材料 |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