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一)申请内容
自建设专用道路、管线需要与公用设施连接审批申请。
(二)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云南省砚山县辖区内,有自建设专用道路、管线需要与公用设施连接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3.申请材料存在不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自行建设的专用道路、管线等,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连接时,应当符合城市建设专业规划并经城建主管部门批准。
三、实施机关
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四、办件类型
类型:承诺件;方式: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1.予以许可的条件
(1)自建设专用道路、管线需要与公用设施连接;
(2)申请人具有法定资格,具备从事许可证所指活动的行为能力;
(3)申请人必须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许可证的材料;
(4)申请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5)申请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
2.不予许可的情形
(1)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2)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3)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
(4)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1.准予变更的条件
(1)变更人必须具有法定资格,具备从事许可证所指活动的行为能力;
(2)变更人必须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许可证的材料;
(3)变更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变更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
2.不予变更的情形
(1)事项已经批准或核准的;
(2)变更后侵犯群众利益的。
1.申请材料齐全的;
2.已经通过行政审批并登记备案的;
3.申请人具有法定资格;
1.申请人必须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许可证的材料;
2.已经通过行政审批并登记备案的;
3.申请人具有法定资格;
4.申请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5.申请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
(五)依申请撤销
1.申请人提出申请的;
2.申请人具有法定资格。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序 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材料 形式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新办 | 补证提交材料 | 变更提交材料 | 延续提交材料 | 依 申 请 撤 销 |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