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8号令)和《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06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需依附或者穿越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行政许可审批。
不予受理情形:未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妨碍公众交通出行和公众安全的及其它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二、适用对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依附或者穿越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的申请人。
三、办理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8号令)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六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06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十三条:“城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城市道路的挖掘和占用,保证城市道路设施完好和交通畅通、安全。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当经上一级城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限期完工,恢复原状。确需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城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四、实施机构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受理人: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服务窗口等接件部门的接件人员。
审查人: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相关科室(股)负责人。
决定人: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分管领导及主管领导。
六、批准条件
1.因特殊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1)对城市公众交通出行无影响或无较大影响;
(2)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2.挖掘城市道路许可条件:
(1)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2)规划好挖掘的路段及时间;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1.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
2.妨碍公众交通出行和公众安全的;
3.申请条件不符合的。
七、申请材料
1: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依附或者穿越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来源 | 备注 |
1 |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依附或者穿越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的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 | 申请人自备 |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