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城区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2021-05-11-00000026
  • 文 号砚政办发〔2021〕57号
  • 信息来源政府办
  • 发布时间2021-05-11 14:45:5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州驻砚科局级以上单位:

《砚山县城区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砚山县城区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管理实施方案

为规范砚山县城区道路车辆停放管理,解决车辆乱停乱放和道路拥堵状况,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6〕14号)、《文山州财政局  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文件的通知》(文财非税〔2017〕36号)、《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砚山县城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收费标准(试行)方案的通知》(砚政发〔2020〕2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砚山县城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的原则,创新城市管理理念,积极探索城市车辆停车泊位设置管理机制,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优化城市发展环境,让广大市民在城市管理中受益,推动和谐城市建设。坚持城市管理与城市发展战略、城市规划、城市交通规划相协调;坚持以道路交通流量、机动车数量、道路宽度等因素为基础,充分保障城市道路车辆行驶、行人通行;坚持以解决城市繁华地段停车泊位不足为出发点,有效增加停车泊位数量,尽量满足人民群众不同的停车需求,营造良好的城市交通环境。

通过实施城区道路设置停车泊位管理,彻底改善城区道路乱停乱放、交通拥堵、影响市容市貌的状况。引入智慧停车系统实施智能化管理,采取有偿停车和免费停车双轨运营模式,提高城区车辆停车泊位使用效率,为市民群众提供更多层次的停车选择,促使砚山城区车辆停车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轨道,以达到改善交通环境,优化城市管理秩序,美化市容市貌的目标。

二、停车泊位的规划设置

(一)设置原则。城区停车泊位的规划设置,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符合城市交通发展战略、城市交通规划及停车管理政策法规的要求,与城市风貌、历史、文化传统、环保要求相适应;二是根据城市路网状况、交通状况,确定城市道路车辆停车泊位的控制总量;三是满足城区交通管理要求,保证城区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四是不妨碍市政设施功能,不妨碍消防、抢险、救灾及居民起居出行。

(二)设置标准及要求。设置平行式、倾斜式和垂直式三种停车泊位方式。一是机动车单行道宽小于6米,不设置停车泊位。大于或等于6米小于9米,单侧设置停车泊位,大于9米两侧设置停车泊位;二是双向行驶的机动车道道路宽小于8米的不设置路侧停车泊位;三是城区主要设置小型车辆泊位,车位长6米,宽2.5米;四是车位设置距离主干道交叉路口60米以上,距离次干道交叉路口50米以上,距离公共汽车站点15米以上,距离消防栓6米以上;五是次干道车行道施划停车标线后剩余的路幅宽度不得小于4 米;六是在人行道上设置两轮摩托和非机动车辆停车泊位,划停车标线后剩余的路幅宽度不得小于3米,支路不小于2米;七是距城市绿化带、管线、污水井盖等设施1米以上。

(三)设置路段。根据城区部分主干道和次干道,分别设置摩托车、非机动车和小车泊位。在砚华中路、龙头街、通广路、建设北路、新丰路、书院街、文化路、嘉禾路、嘉禾二路、嘉禾三路、嘉禾四路、锦山路、砚华东路、江那南路、三元路、三元一巷、七乡大道、民航路、兴和路、砚兴路、砚康路、兴贸路、双石路、砚安路、兴城大街、达文路、建设南路、砚华西路等28条道路及县城新建市政道路合适的地段设置小车泊位,在人行道上合适的位置设置摩托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

(四)设置数量。根据设置原则和设置标准,预计现有市政道路可设置小汽车泊位4031个,可设置两轮摩托车和非机动车辆停车泊位6849个,新增市政道路根据城区发展规划遵循设置原则设置。

三、运作及管理方式

(一)收费管理委托。按照砚政发〔2020〕24号文件,收费单位为县城乡综合执法局。为更好地规范临时占道泊车收费的管理,明确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和建设经营主体责任,由县城乡综合执法局委托砚山七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或砚山七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指定的下属企业)进行砚山县城临时泊车位停车收费管理。

(二)停车泊位设施建设。由受委托收费管理单位根据临时占道泊车设置分期开展砚山县城临时占道泊位智慧停车设施建设,建设的智慧停车设施按审计后建设投资总金额+投资收益率分10年期回购,回购款支付完成后,临时占道泊车设施归砚山县政府所有。

(三)停车泊位收费收支管理

1.停车泊位收费资金收入管理。按照砚政发〔2020〕24号文件,临时占道泊位收费性质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的费用按城市道路占用费由县城乡综合执法局账户全额上缴县财政(国库),并设立专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停车泊位收费资金支出管理。临时占道泊位停车收取的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县城区临时占道泊位建设、运营、设施维护和市政设施维护,其中临时占道泊车运营费用按实际劳务工资+办公费用(含税费)+按收费总额10%比例提取运营管理费用方式进行支付;设施维护费用在设施投运5年内按审计的设施建设成本5%/年支付设施维护费用,投运后6—10年按设施建设成本的8%/年支付设施维护费用;临时占道泊位智能停车设施回购按总投资额+年化8%投资收益率计算,分10年期支付;其余资金用于城区市政设施维护财政列支项目的支付;

3.停车泊位收费资金支出流程。临时占道泊位劳务工资、办公费用(含税务费用)、管理运营费用由受委托经营管理单位按月申报,经县城乡综合执法局审核报县财政局批准于次月支付;临时占道泊车设施维护费用、设施分期回购款由受委托建设维护单位申报,经第三方审计,县城乡综合执法局审核报县财政局批准后随经营管理费用按月支付;砚山县城区市政设施维护列支费用由市政管理主体单位县城乡综合执法局向县财政局申报列支费用项目,经县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支付至维护管理单位。

(四)管理要求。一是严格按照砚政发〔2020〕24号文件进行收费管理服务;二是加快建设智慧停车管理设施,提升智慧停车管理水平,制定临时占道泊车收费管理规范,强化停车收费服务意识;三是加强宣传工作,规范临时占道泊车停放标准,引导市民规范停车,维护砚山城市管理形象;四是定期维护、保养场地停车设施,保持停车标志、标线清晰、完整和环境整洁。

五、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停车收费试行阶段(2021年6月底)。根据砚政发〔2020〕24号文件要求,于2020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城区车辆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在收费管理前期,选取部分路段进行收费试行管理。

(二)智慧停车(一期)建设阶段(2021年6月底)。由受委托收费管理单位进行第一期智慧停车建设,建设智慧停车泊位3022个,并组织县公安局、发展改革局、城乡综合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指导和协助智慧停车建设单位进行智慧停车建设工作。

(三)组织验收阶段(2021年6月底前)。严格按照停车泊位设置的原则、标准、路段等要求,开展对城区所有停车泊位、智慧停车(一期)建设、收费管理规范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责令整改,直至合格为止;全部验收合格后,砚山县城正式全面实施智慧停车泊位收费管理。

六、相关要求

(一)明确收费性质和管理主体。严格按照砚政发〔2020〕24号文件要求,明确收费性质和收费主体,妥善处理特许经营权合同解除工作。

(二)强化协调配合。县城乡综合执法局、公安局、发展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严格按职能分工,加强对车辆乱停乱放及车辆停放乱收费等行为进行整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不按要求入位违章停车的车辆及时进行纠违和处罚;对停车迫位以外违章停放的车辆及时进行纠违和处罚;对不缴纳停车占道费的行为进行处罚。

(三)清理整治遗留问题。县城乡综合执法局负责清理整治擅自改变停车泊位功能挪作他用的行为,责令相关单位和个人,恢复停车泊位功能。

(四)确保社会稳定。江那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城区目前进行违规乱收费的居民、农民的思想工作,对违规乱收费行为坚决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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