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州驻砚科局级以上单位:
《砚山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砚山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砚山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云南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文山州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等法律、政策的规定,结合砚山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砚山县农村公路(县道、乡道、村道)及地方管养国省道。
第三条 到2022年,基本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格局。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5%,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75%。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性好转,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县级相关部门职责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行业管理,根据省、州级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计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计划;会同财政部门开展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绩效评价,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负责县道(县管省道)的日常养护工作,完善县级路长制标志标牌工作及对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绩效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农村公路县级养护补助资金,指导和监督县级有关部门及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用地、砂石料类矿产资源申请登记等工作。
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扶贫等部门负责贯彻执行上级相关政策,引导、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林业草原部门负责将农村公路绿化养护纳入林业绿化政策支持范畴,充分整合绿化资源。
审计部门强化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按照国务院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完善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人员和养护管理资金。
(二)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明确本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指导监督村委会履职尽责。
(三)完善乡、村级路长制,乡、村级路长负责相应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完成路长制标志标牌工作。
(四)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落实到位。乡(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将乡道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导并督促村务监督委员会将村道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
(五)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推广日常养护与应急抢通捆绑实施并交由村民承包;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为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机会。
第三章 资金保障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中央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二)省、州、县人民政府配套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
(三)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中央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国、省、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不得用于公路新建,由县交通运输部门统筹实施。
第八条 2021年起,省、州、县三级公共财政一般预算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
按《云南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分类,文山州属于三类地区,省、州、县三级财政分担比例为40%、20%、40%。根据养护成本变化等因素对补助政策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依据上级改革文件为准。
第九条 从2021年起,财政部门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十条 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对公共财政用于农村路的养护资金进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养护资金使用监管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资金管理,专款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 长效机制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执行《砚山县“四好农村路”建设考评办法》,对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考核,形成长效机制。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县有路政员、乡(镇)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构建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农村公路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规范农村公路路产登记,全面开展农村公路巡查、监管、行政许可,坚决制止损坏公路行为,探索通过民事赔偿保护路产路权。
第十五条 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坚持经济实用、绿色环保理念,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能力。全面开展“美丽公路”创建工作,打造绿色生态、安全畅通、美丽舒适的路域环境,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公路出行条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乡(镇)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过程中,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云南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20〕40号)、《文山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细则》(文政办发〔2020〕125号)及本细则,结合实际细化工作举措,压实工作责任。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