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
《砚山县2020年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砚山县2020年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0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19〕44号)和《文山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文山州2020年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20年,全县春秋两季对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实施集中强制免疫,强制免疫要求做到应免尽免,对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施全面免疫,各免疫病种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70%以上。积极落实动物疫病的防控措施,畜禽疫病死亡率控制在猪3%、牛1.5%、羊2%、禽6%以内,努力实现“两个确保”目标。
二、免疫病种
(一)国家强制免疫的病种: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二)全面免疫的病种: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
(三)常规免疫病种:狂犬病、猪肺疫、仔猪副伤寒、猪伪狂犬病、炭疽、牛出败、牛羊梭菌病、羊传染性胸膜肺炎、羊痘等,由各乡(镇)根据疫病在当地发生和流行情况确定,要求在新老疫区实施免疫注射。
(四)禁止免疫病种:我县属于防控布鲁氏菌病的二类地区,按照国家强制免疫方案要求,布鲁氏菌病的二类地区原则上禁止对牛羊实施免疫,确需免疫的养殖场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省、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备案后,方可组织以场群为单位进行免疫。同时,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须对其开展风险评估,适时了解掌握情况。
三、免疫的时间及方式
2020年全县春季集中免疫的时间统一为4月30日前完成,秋季集中免疫的时间统一为9月30日前完成,散养户采取“集中免疫+补免”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按“免疫程序适时免疫”的方式进行。
(一)禽流感:对全县所有鸡、水禽(鸭、鹅)、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二)口蹄疫:对全县所有猪进行O型,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A型口蹄疫免疫。
(三)小反刍兽疫:春防时对全县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全面强制免疫后,秋防时对新补栏、新生、外地调运羊只进行免疫。
(四)鸡新城疫:对全县所有鸡进行新城疫免疫。
(五)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各乡(镇)要将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纳入兽医社会化服务管理,并按照国家对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指导意见做好防治工作,确保不发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
(六)狂犬病、炭疽、牛出败、牛羊梭菌病、羊传染性胸膜肺炎、羊痘、猪肺疫、仔猪副伤寒、猪伪狂犬病等:对新老疫区的家畜进行免疫并做好防控工作,确保不发生疫情,如有疫情发生,要对疫区、受威胁区等高风险区域进行紧急免疫。
四、疫苗种类
强制免疫的疫苗经费来源由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省、州资金配套,按规定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集中统一采购调供,调供疫苗的数量以各乡(镇)养殖存栏数为依据。强制免疫疫苗种类分别是高致病性禽流感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1 Re-11株+Re-12株+H7N9 H7-Re-2株);猪使用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牛羊口蹄疫使用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小反刍兽疫使用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全面免疫和常规免疫的疫苗经费由各乡(镇)统筹解决,结合当地实际开展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狂犬病、鸡新城疫、猪肺疫、仔猪副伤寒、猪伪狂犬病、猪传染性胸膜肺炎、炭疽、牛出败、羊梭菌病、羊痘、羊传染性胸膜肺炎等动物疫病免疫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各乡(镇)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本地区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并组织抓好实施。
(二)规范免疫操作。各乡(镇)要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组织动物疫病防控技术培训,确保动物疫病免疫注射操作规范,提高免疫质量,同时要做好各项消毒措施和个人防护工作。
(三)加强疫苗管理。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乡(镇)要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实行全程冷链运输,确保疫苗质量和供应,实行专人负责疫苗管理,建立健全疫苗管理台账,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手续完备,账物相符,台账规范,严禁疫苗失效浪费等现象发生。
(四)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做到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均有免疫台账,督促指导养殖场(户)做好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规范记录。
(五)及时开展效果评价。各乡(镇)在春、秋防结束后要积极配合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工作,及时提供免疫过的畜禽血清。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70%的,要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防疫期间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映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六)强化免疫信息报送。各乡(镇)在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情况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及时向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送相关材料,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汇总分析后上报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七)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各乡(镇)要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重点以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为基础,整合养殖、兽药、饲料、诊疗等经营企业建立动物防疫合作社,承接强制免疫、动物诊疗、病死畜禽收集处理、动物协检等兽医公益性服务,正确引导扶持发展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专业合作社,逐步推进将乡镇畜牧兽医站公共服务职能和社会化服务职能分开,实行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过渡。
(八)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各乡(镇)要高度重视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置,发生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要及时采样送检,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确保应急管理到位,提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水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九)加强安全管理。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提高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水平,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严格做好菌毒种,畜禽样品的规范管理和无害化处理。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相关要求,规范做好免疫注射的废弃物(一次性针头、手套、消毒棉花等)及疫苗瓶的回收和销毁管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做好防疫工作人员的消毒管理和个人防护工作。
六、督促检查
(一)强化责任制工作落实。各乡(镇)要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强化免疫效果监测。各乡(镇)要定期组织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被抽检的饲养场(养殖小区)、乡(镇)或村存栏家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尽快进行加强免疫,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将根据不同时期的免疫情况组织随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
(三)强化动物卫生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官方兽医按照相关产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符合检疫合格判定标准和国家、省相关调运政策规定的动物依法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免疫情况,未强化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禁止调运。
(四)强化督促检查。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工作组随机进行督促检查,各乡(镇)要加大督察指导力度,确保免疫工作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