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州驻砚科局级以上单位:
《砚山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砚山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农村供水工程良性运行机制,规范农村供水水价及水费收缴工作,切实保障砚山县农村饮水安全,根据《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云水农〔2019〕27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认真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工作总基调,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统一部署和州委、州政府工作安排,准确把握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和新要求,以水费收取作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改革的“牛鼻子”,进一步完善砚山县农村饮水工程水价管理办法、水费收缴机制和工程运行补贴机制,努力实现“以水养水”的良性循环,促进农村供水工程效益持续发挥。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推动。坚持“两手发力”,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双重作用。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激活发展活力,推动农村供水健康有序发展。积极推进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完善农村供水运行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加快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
(二)建管并重、协调推进。按照“建管一体化”要求,聚焦“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的总目标,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既加大投入,又强化监管,既明确目标,又解决路径,创新运行管理模式,落实好“三个责任”和“三项制度”,保障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三)有偿使用、公平负担。树牢用水缴费意识,按照“谁受益、谁承担,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收取水费;引导农村供水工程受益群众树立“水是商品、用水交费”意识,所有农村集中供水工程都要收水费,所有用户都要缴水费。
(四)节约用水、分类计价。坚持节水优先,树牢“水是资源,必须节约”的理念,加强节水宣传,引导群众珍惜和保护水资源,树立节约用水意识。实行计量收费,对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以外超出一定量的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五)集中收缴、使用公开。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水费由运行管理单位集中收缴。规范收支两条线,收支情况定期向村民或协会成员公示,承包经营的承包合同与承包经费向村民公示,做到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砚山县农村供水工程,受益农户要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对不安装计量设施的用水户,按规定可停止供水。计量设施不准的,要随时进行校验,对既不校验,又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可停止供水。
三、工作目标
2019年底前,制定出台砚山县农村供水工程水价相关政策制度;2020年4月底前,按照提水和自流引水分类,分别定价的原则,实现砚山县所有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全面定价;2020年6月底前,砚山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收费处数达总处数的95%以上,水费收取率达到90%以上;2020年底前,砚山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实现全部收费且水费收取率达到95%以上。
四、重点任务
(一)全力抓好摸底调查工作。2019年12月底前,对砚山县已建成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分规模调查统计,摸清全县农村自来水工程数量、分布和水价执行情况,逐件建立台账和任务清单,作为制定水价的基础。
(二)扎实开展成本测算。农村供水成本是指供水单位生产和经营商品水,并供到用水户所产生的全部费用,通常包括原水费、折旧费、年运行维护管理费(含大修理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根据水价制定程序,以单一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为单元,逐一做好供水成本核算和定价工作;也可以县为单元,根据提水扬程和供水成本的大小,分价段进行供水成本核算,分类制定农村供水指导水价。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第8号令)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费用。
(三)合理制定水费价格。一是政府定价:千吨万人集中供水工程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中供水工程水价,原则上根据《云南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或者调整水价,统筹做好污水处理收费工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目前运行正常,且水价基本达到运行成本水价的工程,可执行现行水价。二是协议定价:其他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由乡(镇)、村(社)、受益农户代表和管水组织等采取“一事一议”共同协商确定。结合砚山县实际,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可采取租赁、承包和委托管理的方式,水价不应低于运行成本。远距离引调水、高扬程输配水、净化处理工艺复杂成本较高的“特殊工程”水价,应在完成定价后按规范规程报相关部门备案。积极推行“节约用水、限量供水”原则,确保工程正常通水运行,确保人人有水用,对非居民用水或超额用水的用户,应按照定量加价的原则收取水费。
(四)严格规范定价程序。纳入政府定价的千吨万人集中供水工程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中供水水价要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政府定价行为规则》(2017年第7号令)要求,进一步规范定价程序。完善政府定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专家讨论等制度,保证定价程序明晰、规范、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落实水费收缴工作。各乡(镇)应按县级统一部署,按工程逐一细化目标任务,建立台账,明确收缴时间表并按期推进,逐一完成销号。农村供水工程要实行“一户一表”,实现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到户,扎实做好水费收缴基础工作。县级水费收缴工作方案于2020年3月底前报文山州水务局备案。
(六)强化水费监督管理。各乡(镇)要建立和完善水价、水费公示制度,由供水经营者按时公开水价标准和收支情况,增强水费征收的透明度,防止乱加价、乱收费。要充分发挥乡(镇)纪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加强水费的使用监督,防止乱挪用、乱开支,切实将水费用在供水工程运行维护管理范围内。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实施难度大。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供水工程管护和水费收缴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抓好水费收缴工作落实,确保水价执行科学合理和政策落实到位,及时协调解决水费收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水费收缴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二)明确职能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将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和“三项制度”落到实处,积极推进水价和水费收缴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改革政策,开展供水工程水价成本监审、水价制定和批复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改革财政补助资金及指导水务部门开展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水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供水水价成本测算和水费收缴检查监督等工作,配合开展供水水价确定或者调整有关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电力等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关于农村供水用地、税收、用电等方面相关政策。
(三)推进管理体制改革。拥有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地方政府、运营企业和村级组织等)要落实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主体责任。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法依规,创新运行管理机制,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经营模式,鼓励各乡(镇)人民政府将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维护和供水服务整体打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投资入股等方式,引进专业企业经营管理,切实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四)严格落实补助政策。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通过群众会议决议或村规民约制度,对涉及的贫困户、五保户等低收入的“特殊群体”,采取适当收取水费或免交水费的方式,以保障特殊群体基本用水需求。对于不收水费的工程,原则上不得安排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农村供水工程的维修养护、精准补贴等资金。
(五)强化监管与问责。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通过明察暗访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改革推进情况开展监管和督导。对工作不力、渎职失职的,采取责令整改、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追责问责,推动改革工作落地见效,促进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六)做好宣传引导。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改革工作的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宣传。要进一步强化饮用水具有资源属性和商品属性的水情教育,引导农户树立节水观念和节水意识,增强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为做好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