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福磊页岩砖厂(法定代表人:王小军):
我局于2023年8月7日对你砖厂在砚山县江那镇听湖村民委员会俩勒村小组老国道“323线”旁非法占用27317.96平方米土地建砖厂及附属设施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砖厂在砚山县江那镇听湖村民委员会俩勒村小组老国道“323线”旁建砖厂以来,期间于2002年、2018年两次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但临时用地手续已过期,临时用地到期后未按要求拆除复垦还地,你砖厂继续在砚山县江那镇听湖村民委员会俩勒村小组老国道“323线”旁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共3份;
2.现场勘测笔录1份;
3.测绘报告1册;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
5.用地土地租用协议36份;
6.其他资料等。
我局已于2024年10月14日依法向你砖厂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砖厂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实施)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砚山县福磊页岩砖厂停止在砚山县江那镇听湖村民委员会俩勒村小组老国道“323线”旁占非法用土地建砖厂及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27317.96平方米土地退还江那镇听湖村民委员会俩勒村小组;
2.限期砚山县福磊页岩砖厂十五日内拆除不符合规划的518.44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没收砚山县福磊页岩砖厂非法占用土地上符合规划的26799.5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中占地10361.01平方米砖木结构和彩钢瓦房、硬化地板7817.13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砖厂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在砚山县江那镇听湖村民委员会俩勒村小组老国道“323线”旁非法占用的27317.96平方米土地退还江那镇听湖村民委员会俩勒村小组;十五日内拆除不符合规划的518.44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砚山县福磊页岩砖厂非法占用土地上符合规划的26799.5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中占地10361.01平方米砖木结构和彩钢瓦房、硬化地板7817.13平方米)。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砖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金波、吴彬
电 话:0876-3129352
地 址:砚山县民族文化体育中心3号楼主楼613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