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明扬页岩砖厂:
投资人:庄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2797227295X
地址:云南省文山州砚山县江那镇听湖村
我局于2024年8月2日至2024年9月26日对砚山县明扬页岩砖厂进行了调查,发现该砖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8月2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对砚山县明扬页岩砖厂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氟化物进行现场执法监测,2024年8月16日出具监测报告(砚环监字〔2024〕-042号),监测报告显示该砖厂2024年8月2日脱硫塔废气排放口(DA001)排放的颗粒物浓度为359.2mg/m³,超过排污许可排放浓度限值30mg/m³的10.97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砚环监字〔2024〕—042号)1份。证明砖厂2024年8月2日排放的颗粒物超过排污许可排放限值标准。
2.2024年8月2日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年8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砖厂环评手续办理情况、生产情况、生产工艺、现场执法监测时砖厂工况、执法监测报告收悉确认,监测因子颗粒物排放浓度超过许可排放限值确认。
3.砖厂2024年8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9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8月2日现场照片12张;2024年9月26日现场照片10张。证明砖厂环评手续办理情况、生产情况、生产工艺、现场执法监测时砖厂工况、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对砖厂开展执法监测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
4.2024年9月26日提取砚山县明扬页岩砖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砖厂主体资格。
5.2024年8月2日提取砖厂相关责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6.2024年8月30日、9月26日提取砚山县明扬页岩砖厂10000万块/年多孔空心砖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砚山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对10000万块/a多孔空心砖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砚环审〔2016〕114号)复印件1份、《砚山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对10000万块/年多孔空心砖生产线技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砚环审〔2017〕)30号)复印件1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砖厂环评手续办理情况。
7.2024年8月30日提取砖厂环保脱硫除尘日常使用和管理记录复印件1份;2024年9月24日提取砖厂职工花名册复印件1份、资产负债表复印件1份、砖厂今年3月份以来的电费发票复印件1份;2024年9月12日提取文山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审批表1份。证明砖厂2024年3月以来的生产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从业人员人数、营业收入、砖厂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等相关情况。
砚山县明扬页岩砖厂2024年8月2日脱硫塔废气排放口排放的颗粒物平均浓度(359.2mg/m³)超过排污许可排放标准限值(30mg/m³)10.97倍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对砚山县明扬页岩砖厂上述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
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综合超标因子、排放去向或区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废气类别、污染物超标倍数、小时烟气流量(气)、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区域影响、改正态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补救措施、经济承受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裁量因素,对砚山县明扬页岩砖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颗粒物)的行为罚款计算裁量为21.2万元。
我局于2024年11月5日向砚山县明扬页岩砖厂送达了《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环(砚)罚告〔2024〕15号),告知该砖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在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5日内砚山县明扬页岩砖厂未提出陈述、申辩。经我局2024年11月13日集体讨论,决定对砚山县明扬页岩砖厂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贰拾壹万贰仟元整(¥212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取得《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指定银行完成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砖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文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