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案件情况:2024年4月7日,砚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砚山怡警苑南门路段检查发现,张某驾驶云HXXXXX0号车,通过滴滴出行软件平台从砚山怡警苑南门载客1人至砚山县人民政府,经调查得知,云HXXXXX0号车为滴滴出行软件平台注册车辆,驾驶员张某通过滴滴出行软件平台接单,车上乘客通过滴滴出行软件平台下单,订单时间为:2024年4月7日12时30分,订单起点为:怡警苑—南门,终点为:砚山县人民政府,此趟订单驾驶员手机显示应收取5.6元的车费。经调查核实云HXXXXX0号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处罚单位:文山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砚山大队
处罚时间:2024年4月12日
是否公示:是
砚山县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中心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