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澜大酒店不按规定登记旅客信息案
案件情况:2024年04月11日10时许,江那派出所民警到砚山县江那镇御澜大酒店开展安全检查,经查发现,该宾馆工作人员对入住该酒店(房号:8807,旅客,关某某,女,身份证号:533222XXXXXXXX1529)未按规定登记上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处罚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处罚单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公安局江那派出所
处罚时间:2024年4月11日
是否公示:是
砚山县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中心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