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砚自然资罚字〔2024〕9号)
发布时间:2024-03-01 18:55:00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阅读次数:3320

李柏桦:

我局于2023年12月18日对你在砚山县江那镇铳卡村民委铳卡村小组“打碑山”处开采铝土矿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3年12月17日凌晨5时左右雇佣卡特336D挖机一台和6辆双桥自卸货车在砚山县江那镇铳卡村民委铳卡村小组“打碑山”处开采铝土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李柏桦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2、许明涛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3、杨超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4、刘玉权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5、李正福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6、杨家平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7、靳锋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8、靳鹏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9、现场查获照片8张;10、现场指认照片4张;11、过磅单1份。

我局已于2024年1月30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或者超越批准的勘查范围、矿区范围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况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停止无证开采铝土矿违法行为;

2、没收你违法开采出的铝土矿原矿石25吨;

3、对你无证开采铝土矿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砚山县自然资源局指定的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