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4日,砚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砚山某某有限公司配送某所学校食堂的雄达®雄达纯味精进行抽检,经检测谷氨酸钠(以干基计)项目不符合GB 272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味精》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2023年,砚山某某有限公司作为砚山某学校食堂餐饮食材的供应商,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为了节约成本、赚起差价利润,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味精200袋,货值金额3,230.00元,售出200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雄达®雄达纯味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砚山某某有限公司处罚5万元;对该公司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