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案件情况:2024年2月15日,砚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砚山县汽车客运站路段检查发现,当事人李某某驾驶云HXXX16号车从广南珠街载客6人到砚山,驾驶员已收取五名乘客每人50元钱的车费,一名乘客40元钱的车费,共计290元钱的车费。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行为已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处罚结果:责令停止经营,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处罚单位:文山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砚山大队
处罚时间:2024年2月21日
是否公示:是
砚山县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中心
202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