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怡品汇购物中心(张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罗非鱼)案
案件情况:当事人2023年9月6日在砚山县江那镇七乡大道经营的11.5kg罗非鱼经抽检不合格,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即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罗非鱼)。
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罗非鱼)。
处罚结果:
1.没收违法所得26.72元;
2.处以罚款10,000.00元;
以上处以罚没款合计10,026.72元,上缴国库。
处罚单位: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4年02月07日
是否公示:是
砚山县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中心
202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