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案件情况:2023年11月5日,砚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砚山县客运站旁路段检查发现,当事人吴某某驾驶云HXXXX8号车从阿猛车站门口载客6人到砚山。驾驶员已收取其中5名乘客每人20元钱的乘车费,与其中一名乘客口头协商好到达目的地后收取20元钱的乘车费,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行为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处罚结果: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处罚单位:文山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砚山大队
处罚时间:2023年11月7日
是否公示:是
砚山县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中心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