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嘉禾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件情况:接相关投诉,2023年8月9日,执法人员在砚山县江那镇新丰路140号对砚山县嘉禾百货店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要求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致其摆放在经营场所内销售的21个品种36个批次共1018包(盒/件/条/颗/瓶)预包装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即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处罚结果:
1.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21个品种36个批次共1018包(盒/件/条/颗/瓶)食品;
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单位: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3年10月20日
是否公示:是
砚山县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中心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