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天上人间KTV量贩接纳未成年人案
案件情况:2023年7月7日22时许,砚山县公安局组织全局民辅警在对砚山县江那镇KTV、酒吧等行业例行检查时,发现天上人间KTV接纳5名未成年人在217号包厢消费、娱乐的线索。2023年7月27日,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收到(中共砚山县委平安砚山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023〕——14号工作提示函。2023年8月3日经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综合所取得的证据材料证实,当事人砚山县天上人间KTV量贩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事实成立。2023年8月8日,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回函至砚山县公安局,依照法定程序移送砚山县天上人间KTV量贩涉嫌接纳未成年人案相关证据。2023年9月7日,砚山县公安局江那派出所向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移送了相关案件线索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应当在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之间合理划分三个区间,从轻处罚的数额应当介于最低区间范围,一般处罚应当介于中间区间范围,从重处罚应当介于最高区间范围”和《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化领域序号9处罚事项关于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的违法情节是“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 万元的”,其处罚裁量基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因该场所本次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我局依法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内给予从轻的考量。
处罚结果: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圆整(¥2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10月23日
是否公示:是
砚山县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中心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