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公安局当场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3-30 15:05:57     来源:县公安局 阅读次数:2306

编号:0385652022032502                        

 违法行为人姓名:曾某某,性别:女,年龄:41,居民身份证及号码:5326XXXXXXXXX1324,现住址:砚山县江那镇锦山社区。现查明2022年03月25日08时58分,砚山县公安局江那派出所罗警官、卢警官在对砚山县江那镇天润圣城酒店开展安全检查,经查发现该宾馆前台工作人员陈某某未按规定如实登记上传入住旅客信息。以上事实有公安机关安全检查记录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1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

执行方式:被处罚人持本决定书在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可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外罚款,加外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砚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地点:砚山县江那镇天润圣城酒店

办案人民警察:卢警官   罗警官